这的确有讨论空间。
但我想如果家属见到肇事者,蜂拥而上爆揍肇事者,是不是有类推刑法第273条的适用?
为什么说是类推,因为该条是当场激于义愤而杀人,举重以明轻,杀人都可以,伤害当然
可以类推!
或有认为刑法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类推适用,惟对行为人有利时,并不反对类推适用
。
但该条的适用,向来最高法院对于所谓的当场,认定十分严苛,且案例着重在于夫睹妻与
人行淫,而手刃小王。
类似酒驾案例则前所未见,当场激于义愤而揍人,恐怕没有减轻其刑的适用。
或者从程序面着手,根据刑法287条,伤害罪是告诉乃论,肇事者被揍后不提告就行了,
但这有可能吗?
真希望多几个私刑教育者来伸张正义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