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来台时的依据
就是依据“旧金山和约”中领土规范的第二条
1. 日本政府承认朝鲜的独立,并放弃对朝鲜包括济州岛、巨文岛与郁陵岛
等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2. 日本政府放弃对台湾、澎湖等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3. 日本政府放弃对千岛群岛、1905年9月5日获得之库页岛(南桦太)部分,
以及邻近各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4. 日本政府放弃国际联盟委任统治相关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同时接受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1947年4月2日所采取有关日本前述太平洋岛屿
委任统治地之信托统治安排。
5. 日本政府放弃因为日本国家或国民在南极地区活动所衍生
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6. 日本政府放弃对南沙群岛与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然后又因为“波茨坦公告”的第八条
重申《开罗宣言》中的诸内容必须得以实施,并且日本的主权须被
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国以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第八条)
所以又要看回去“开罗宣言”的部份
http://www.capany.org/download/documents/capa_docs_0001.pdf
其中第三段有部份如下:
It is their purpose that Japan shall be stripped of all the islands
in the Pacific which she has seized
or occupied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first World War in 1914,
and that 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
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及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领土,
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
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窃 - 教育部解释为“偷”,意即不经同意所获
宣言中的满州-东北四省的确是日本未经中国有任何之条约形式,
派兵进驻及侵略之土地。
所以这边归还中国(中华民国)没有任何疑义。
但是台、澎等岛屿是日本经由正当、以条约之形式,
自中国(清朝)所取得之合法领土。
再以英文去看,such as ... 并非是一个“指定”,而是待定义的字词,
还是得依前句“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 做为基准。
以此来看,国民党当初接收台湾,其实根本是名不正言不顺不是吗?
套一句柯p讲的话,若a则b,若a不存在,后面就都不用讲了。
KMTer理则学有比较强吗?
有没有这宣言从一开始就被KMT误解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