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面前打死妈妈 男判刑12年定谳
(中央社记者萧博文台北19日电)
苏姓男子怀疑同居女友与其他男子暧昧,殴打女方致死。二审考量苏手段凶暴,在2名幼子
前将人打死,依伤害致死罪重判12年,最高法院今天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判决书指出,苏男与蔡姓女友租屋同居在新北巿,并育有2子。
民国106年初,蔡女开始外出工作贴补家用,同年2月间清晨下班返家时,苏男发觉蔡女身
上留有酒味,心生怀疑,查看蔡女手机得知蔡女从事酒店小姐工作,并与一名男子互传送
暧昧讯息。
苏男怒火中烧,以拳头重击蔡女腹部,徒手猛力抓拿女方颈部,再将女方抓去撞墙壁,并
用扫把猛打女方全身,使得女方腹腔内肝脏破裂出血及颈部甲状软骨骨折因而休克。
苏姓男子施暴后未将蔡女送医,等到观览蔡女手机讯息内容完毕后,才发觉蔡女身体冰冷
,先施以CPR心肺复苏术再拨打119,但蔡女因伤重送医不治。
案经新北地检署依杀人罪起诉,新北地方法院一审认定不构成杀人罪,依伤害致死罪判刑
9年。
台湾高等法院二审认为,苏男不顾2名幼子在场目睹打死女方,犯罪手段凶暴,使2幼子心
理产生莫大阴影,还失去母亲照顾,没有具体悔悟表现及赔偿,依伤害致死罪判他12年徒
刑。
案经上诉,最高法院认为二审认事用法、论罪量刑并无违法之处,今天驳回上诉定谳。
(编辑:张芷瑄)10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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