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ETTODAY
2.完整新闻标题:
边投票边开票因为“一份新闻稿” 丁守中律师:法治何在
3.完整新闻内文:
▲中选会在九合一大选投票日,发布新闻稿“下午4时前已到达投票所之选举人及投票权
人仍可投票”引发争议。(图/资料照)
记者杨佩琪/台北报导
台北市长选举无效之诉,18日下午再度开庭,却是为了一份“新闻稿”,又惹激烈辩论。
丁守中律师团质疑,中央选举委员会在投票当天发布新闻稿,是导致一边投票一边开票的
主因之一,在所谓“投票所”的范围未明确规范下,还有人竟然能“抵达”现场投票,批
中选会到现在都还在推卸责任。
日前开庭,丁守中律师团针对11月24日中选会发出的新闻稿“下午4时前已到达投票所之
选举人及投票权人仍可投票”是由谁决定发出?细部作业?等争点提出声请调查证据,质
疑行政令命为何能以新闻稿发布,查发文者就可知道是谁决定发的。何况,《选罢法》所
称“投票所”、“到达投票所”的实体范围认定标准及依据,都还有争议。
不过中选会认为,下午4点截止投票是依法规定,新闻稿仅重申此项规定,并非临时决定
,包括4点前到达可继续投票部分。律师认为,新闻稿如何发布,和《选罢法》无关,且
新闻稿皆公布于中选会官网,表示就是代表中选会发的,难道要质疑该篇新闻稿非中选会
发布的吗?若按丁守中律师团的质疑,是不是连新闻稿也要经过委员会议同意、行文、再
发布。
▲▼台北市长选举无效之诉,丁守中阵营发言人詹为元。(图/记者杨佩琪摄)
▲詹为元表示,中选会设下选举的制度性障碍,影响支持丁守中选民投票意愿,都是接下
来要攻防的重点。(图/记者杨佩琪摄)
律师王炳莅强调,新闻稿的发布,等于允许选民通通都可排队进场投票,会影响原本就在
排队的选民自由意志,何况“投票所”、“到达投票所”的定义到现在都没人解释。律师
团批评中选会,新闻稿是主委的个人意志?还是委员会的决议?若真如此,国家法治何在
?新闻稿可以取代行政命令吗?
丁守中办公室詹为元痛批,中选会派出的代理人不仅官僚,甚至卸责,其实只是单纯希望
知道新闻稿的来源,因为市民有知的权力,内文也明显可见,是中选会对法令的扩张解释
,但中选会不断推托其词,不是一个主管机关应有的态度。
另外,中选会委任律师也承认,这次投票时间太长,导致许多长辈不耐久候而未投票,但
中选会认为此现象和选举的违法并无相关联,不过制度性的障碍,导致有投票权的选民无
法投票,又支持丁守中的民众以长辈居多,合理认为,就是以此制度障碍,影响、降低支
持丁守中的选民投票意愿。
原文网址: 边投票边开票因为“一份新闻稿” 丁守中律师:法治何在 | ETtoday社会
| ETtoday新闻云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118/1359943.htm#ixzz5cxhbuldG
Follow us: @ETtodaynet on Twitter | ETtoday on Facebook
5.备注:
律师就算了 要凹随他凹
但丁丁阿
根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9条规定
第 19 条
选举人应于规定之投票时间内到投票所投票;逾时不得进入投票所。
但已于规定时间内到达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二种以上公职人员选举或公职人员选举与公民投票同日于同一投票所举行
投票时,选举人应一次进入投票所投票,离开投票所后不得再次进入投票
所投票。
写得清清楚楚阿 新闻稿只是强调选罢法第19条之规定而已
新闻稿原文如下
https://www.cec.gov.tw/central/cms/107news/29454
下午4时前已到达投票所之选举人及投票权人仍可投票
中选会本(24)日表示,今日选举及公投投票截止时间为下午4时,于下午4时前已到达投
票所尚未投票的选举人及投票权人仍可投票。
中选会说明,今年因为公投票张数多,投票等候时间较长,请民众耐心等候,下午4
时前到场之选举人及投票权人仍可投票,届时投票所警卫或其他工作人员将站于队末,以
为截止时间之确认。
中央选举委员会
107/11/24
2358
讲简单一点就是复诵选罢法第19条规定而已
而且根据此份新闻稿 我们可以再次确认一件事情
投票截止时间之认定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53条之规定如下
政党及任何人自选举公告发布及罢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
为有关候选人、被罢免人或选举、罢免民意调查资料之发布,应载明负责
调查单位及主持人、办理时间、抽样方式、母体数、样本数及误差值、经
费来源。
政党及任何人于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时间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发
布有关候选人、被罢免人或选举、罢免之民意调查资料,亦不得加以报导
、散布、评论或引述。
所谓的投票时间截止是指公告的投票时间 早上八点到下午四点
截止时间为四点整
所以媒体进行开票特别节目并无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