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被压床真相“竟是男同事醉后趴上身” 还摸下体
ETtoday 2019年01月18日 13:02
一名詹姓男子2018年2月某天假藉醉意,见同事阿明(化名)在睡觉,趁对方来不及抗拒
,竟趴上他身上,并把手放在下体旁,吓坏对方,因此挨告性骚扰。苗栗地方法院审理后
,依违反性骚扰防治法,判詹男拘役50天。
检警调查发现,有人在场看到詹男趴在男同事身上,把手放在下体旁,还赶快把他拉开,
也有人被当事人告知遭性骚扰一事。
判决书指出,“性骚扰”指对被害人之身体为偷袭式、短暂式、有性暗示之不当触摸,含
有调戏意味,而使人有不舒服之感觉;又该条项虽例示禁止触及他人身体部位为臀部、胸
部,但为避免对被害人其他身体部位身体决定自由之保护,有所疏漏,另规定以“其他身
体隐私处”作为概括性补充规定。
而所谓“其他身体隐私处”,乃不确定法律概念,客观上固然包括男女生殖器、大腿内侧
、鼠蹊部等通常社会观念中属于身体隐私或性敏感部位,至于其他身体部位,诸如耳朵、
脖子、肚脐、腰部、肩膀、背部、小腿、大腿外侧及膝盖腿等男女身体部位,究竟是否属
于条文所称“其他身体隐私处”,仍应依社会通念及被害人个别情状,并参酌个案审酌事
件发生背景、环境、当事人关系、行为人言词、行为及相对人认知等具体事实。
因此,法官认为詹男犯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 项之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触摸
其身体隐私处之行为罪,审酌他为逞一己私欲,趁同事不及抗拒,而任意触摸隐私部位,
不尊重身体自主权,造成对方心理之不安全感,但犯后坦承犯行,且有道歉,因此依意图
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触摸身体隐私处之行为,处拘役50日,可易科罚金。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118/135966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