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性侵要用“妨碍性自主”罪,而不是
用“伤害”及“强制”罪?
由于最近看到“性平等讨论群”在讨论女性酒醉路倒被性侵及穿着及性伴侣等的议题,于
是我想为了真正落实性平等,
应该抛下对“性”的有色眼光。
不如拿掉道德,废除“妨碍风化”及“违反性自主”罪,因为这些都带着压抑和有色眼光
看裸体和女性。
不如就开放自由裸体、自由性交(露天也没关系)和性产业合法好了。
人是习惯的动物,看久了就不会去想了。
性暴力就用强制罪与伤害罪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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