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怡翔是以约聘雇人员身分获派驻美代表处“一等咨议”,所以依据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1
条,可以不须通过外交特考
附上他的职位出处新闻
https://bit.ly/2VWxKAG
约聘雇人员职务内容,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第3条及该条例施行细则第2条,以发展科学技
术,或执行专门性业务,或专司技术性研究设计工作,非本机关现有人员所能担任者为限
。
或许蔡或吴对赵怡翔的信任度就是远高于驻美代表处现有人员吧?
另外关于 “政治组组长”,外交部有澄清只是单纯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第7条“对外加衔
”,而依外交部驻外人员加衔要点第七点,仍支给其本职( 一等咨议:地位相当一等秘
书)之薪俸及各项待遇。
这样的确没有占用主管职的问题,但对外职称用“政治组组长”,好像违反聘用人员聘用
条例第7条第1项,不得适用组织法上简任职或荐任职称之规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