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外交领事人员任用条例
第 2 条
本条例所称之驻外外交领事人员如下:
一、大使、公使、常任代表、副常任代表、参事、副参事、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
书。
二、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馆领事、总领事馆领事、副领事。
前项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职务,因业务需要调派具有拟任驻外机构所需之经历或
领域专长人员担任时,得不受第三条、第四条资格之限制。但其员额,除特任大使及特任
常任代表外,不得超过其编制员额百分之十五。
驻外外交领事人员任用条例第2条第2项是放宽“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
职务的资格,如谢长廷、谢志伟就是用此规定外派
但外交部1/8表示,赵怡翔是以祕书身分外派,在美国期间所有月酬标准比照荐任一等秘
书人员支薪俸给核发
如果是这样,一等秘书不是没在条例第2条第2项所开放的职务之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