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联合新闻网
2.完整新闻标题: 不爽邻居对他车吐痰提告 法官判无罪:纵令不快但非侮蔑
3.完整新闻内文:
台中市许姓男子与蔡姓邻居有摩擦,因细故涉嫌毁损蔡轿车而对簿公堂,许心生不满在去
年7月间,二度骑自行车经过蔡经营的店面前,对着蔡的轿车吐痰,蔡当时坐在店内,见许
骑车过去吐痰后,马上跑出门看,后来又调阅监视器,认定许涉嫌公然侮辱,愤而提告;
台中地院一审法官审理后认为,吐痰吐口水纵然使人不快,没有侮蔑等举动,且许是对车
不是对人,无法构成公然侮辱罪嫌,判无罪。
判决书指出,许姓男子与蔡姓邻居因车辆毁损案件闹上法院,双方互有嫌隙,许涉嫌在去
年7月23日下午4时许,骑自行车行经蔡经营的汽车百货前,看到蔡的轿车停放在店门口,许
二度对蔡车吐痰、吐口水,蔡发现后向警方提出公然侮辱告诉。
案件审理时,许辩称,平常骑车时就会随地吐口水、吐痰,没有针对任何对象;蔡证称,
许经常骑车在店面附近闲晃,许当天吐口水时,他坐在距离店门口不到三步的办公桌,一
看到蔡出现时,马上跑出去察看,轿车的玻璃上就有口水痕迹。
法官根据蔡提供监视器影片、行车记录器光盘、证人证词等,认定许的确对车吐口水的行
为,不过当时蔡没有在轿车内,也不是在许的视线范围内,纵然吐口水的举动使人不快,
但没有漫骂、 嘲笑、侮蔑的举措,轿车也不是蔡身体或是人格的延伸,该行为对蔡的名
誉没有减损,判许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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