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esto (Festo)》之铭言:
: 其实我以为这很简单,没想到可以吵这么久。
: 第一著作权可以转让,著作人格权不能转让。
: 著作人格权包含姓名表示权,
: 还有禁止不当修改权。
: 所以高雄市政府可以播。
: 但如果有修改,
: 还是要取得同意。
: 因为人家有禁止不当修改权啊。
: 像唐湘龙的文章,卖给报社,报社可以登,
: 但不能改啊。
智财法院102民著上1判决:雇用人可依与受雇人之契约约定为著作人,而原始取得著作财产权及著作人格权。...上诉人自依前开同意书原始取得并享有著作财产权及著作人格权,前开同意书中有关上诉人依法享有著作人格权部分,性质上与让与不同,并未违反著作权法第21条之强制规定,是系争照片之著作人格权应归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原始取得,故原判决认为上诉人未享有系争照片之著作人格权部分,容有误解。
判决网址:http://bit.ly/2AR5O8v
建议原po唸书不要只念法条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