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有关于这500多万补偿金,在认定低收资格上应该如何处理才合情合理,可以参考法律
扶助基金会的无资力认定标准第4条最后一项的规定:
“申请人家庭人口中,如有因身故或伤病,而获得一次性保险给付、救济金或其他类似之补
助或赔偿金,若计入申请人之家庭总资产显有不公者,应依获得该金额者之国民平均余命摊
提,计入其每月收入。平均余命以当年度内政部公布之平均余命为准。”
这条的立法目的是基于这类因家人伤亡所取得的保险金、补偿金或赔偿金,其实是家人伤亡
所损失的未来工作能力所能换取的收入总和,性质上其实是将来的收入,若直接一笔计算成
存款这类的动产,有可能就会超过可以扶助的标准,不合理也不符合其性质。
但看了一下社会救助法的规定,并没有看到与上述条文类似的规定,刚刚搜了一下,也没有
看到类似的行政函释,看经过这次重大事故会不会有人去检视这块的不合理之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