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1 11:11联合报 记者林孟洁╱即时报导
台中市谊兴公司老板林中柱,向化工公司购入工业用碳酸镁,贩卖给彰化县谢姓堂兄弟,添加入“佛祖”、“弥勒佛”等牌胡椒粉,被检验出含砷(砒霜)超标,一、二审判决无罪,最高法院依刑事妥速审判法规定,驳回上诉定谳。检察总长提非常上诉,最高法院认为,食品添加物要以人能食用为原则,此具有法律原则重要性,撤销原判决及第一审判决,但撤销效力不及于被告,意指林中柱等3人仍无罪。
谢仁贵、谢明吉为堂兄弟关系,自父亲辈起,即经营胡椒粉等产品的制作买卖。林中柱向允成化工以每公斤50元或41元价格买工业用碳酸镁,转卖给谢仁贵、谢明吉添加入双喜、佛祖、弥勒佛、五香蒸肉粉等牌的胡椒粉不仅透过通路商卖给一般消费者,还流入小吃店、摊商,自2013年6月开始制造,2014年11月遭彰化县卫生局查获,产品被验出含砷、铁超标,三人都被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起诉。
最高法院认为,人民健康权是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食安法立法目的是维护国人健康,食品、食品添加物是以“可供人食用者”为限,不可以让人吃的“岂能当添加物”,但碍于速审法规定,一、二审无罪案件,除非判决所用的法令牴触宪法、司法院解释、判例,才能上诉三审,合议庭虽不认同无罪判决,但判决并无违背判例,只能驳回检方上诉,无法改判有罪。
检察总长江惠民提非常上诉,最高法院评议认为,食品添加物要以人能食用为原则,此具有法律原则重要性,故将原判决及第一审判决理由均撤销,但撤销效力不及于被告,林中柱、谢仁贵、谢明吉仍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