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法务部所属地检署的最大司法陋习,就是(行政)签结,
在2012年已被监察院纠正。
https://i.imgur.com/lQ1cOH1.png
https://www.moj.gov.tw/cp-21-50715-5c106-001.html
法务部因而明确宣示,
检察官之侦查作为,仍应依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但是,这陋习就是没人想改,因为用起来超棒的,棒在:
1.告诉人哭哭QQ:
2.节省碎纸机电费采购费:送碎纸机,告诉人还可以补状子,
但签结如果补状子,会被退件,等于把告诉人踩在脚下叫他闭嘴。
2.被告笑呵呵,因为完全没有记录。
3.地检署可以乱写签结理由,
连学长台湾高检署都看不到,无法表示意见。
4.检察官不具名,股别也不用写,笑呵呵。
民事起诉状
被告 检察官A、B、检察长、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
事由:国家赔偿、侵权损害赔偿
诉之声明:被告应连带给付原告新台币 10 万元
理由摘录:
原告于 105 年 9 月 20 日向新北检告诉海山分局交通组巡官X恺峰,
结果没出过庭就被签结。
https://i.imgur.com/6k5s3po.jpg
https://i.imgur.com/Zzh60xA.jpg
被告检察官B不传唤原告、不起诉亦不处分,却作成签结,
致该刑案违法留置新北检。依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
案件若非经起诉,告诉人仅得于接受处分书后声请再议。未能声请再议者,
即无从向法院声请交付审判。
自被告检察官B签结之日起,阻断该刑案接受法院审判之程序,
开始侵害原告刑事诉讼法上之诉讼权,达1年半持续未停,
本件求偿范围仅计至核准起诉之日。
诉讼权为宪法第 16 条所保障,
详述于大法官释字第418号理由书与大法官释字第368号大法官吴庚协同意见书,
属民法第195条保障之重要之其他人格法益。
国赔案开庭时间:1月16日中午12时15分
地点:板桥简易庭
欢迎网友到场旁听,一起关心【蔡英文不敢做的】司法改革。
台湾司改就是要发钱才能做啊:前20推87P,后每5推78P发到我爽,箭头嘘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