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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国道169次未缴费 监理站一次罚车主5万700元
王姓女子名下的汽车在2015年9月迄2017年8月间行经国道,由于车辆没有安装ETC,她也
没有缴纳国道通行费,新北市交通事件裁决处整理车辆共通行169次,每次均裁罚她300元
,王女共要缴纳5万700元罚锾;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车辆是前夫在使用,她也没收
到缴费通知,新北地院判决败诉,她必须接受裁罚。
判决指出,新北市王姓女子名下的汽车在2015年9月迄2017年8月上路新北市新店区、土城
区、五股区、坪林区以及宜兰、台北市木栅等国道路段,因车上没有安装ETC,她也没有
另外去缴纳通行费,导致各地国道警方陆续对她开出300元罚单;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决处
整理她共有169次通行国道未缴费,一并制作裁决书开罚,共计罚锾5万700元。
王女收到裁决书,向新北地院提起诉讼,指出车辆是前夫在使用,以为他有办ETC ,后来
才知他没装;王女指出不了解为何从未收到高速公路任何缴费单,任何税单、罚单寄去,
她都会缴纳,如果有通知,她不可能为了几十元而受罚。监理单位拖这么久,累积寄来将
近两百张罚单,不是故意入人于罪吗?
王女表示她只是一个幼稚园老师,收入有限,还要养孩子,实在无力负担,请法官撤销裁
罚。
新北市交通裁决处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逾期未缴纳国道通行费,主管机关应
书面通知补缴,逾期再不缴纳,处新台币300 元罚锾;王女称没有收到催缴单及违规举发
通知单,但她在2015年6月才申请变更住居,举发单位相关催缴单及举发通知单都是寄到
新的住居所,程序并无违误。
法院指出,王女自2015年6月9日依“公路监理电脑系统车辆车籍增设住居所或就业处所地
址作业注意事项”申请增设住居所,王女既增设该住居所,就各项便民服务通知事项、公
路法、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及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等法令规定之行政文书寄达,自应以
增设之住居所地址或就业处所地址寄发。
法院认为,相关补缴通知单既然已邮寄到王女增设的住居所地址,虽然没有会晤本人亦无
受领文书的同居人或受雇人,依法将补缴通知单均寄存于新店五峰邮局,并制作送达通知
书;相关补缴通知单均在寄存当日发生合法送达效力,不受王女本人实际上有无收到而影
响,认定裁决处裁罚有据,判决王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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