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一下专家
潘小姐的发文已证实,游先生是与他一起游日的友人
而且游先生显然是知道GuRuGuRu这个帐号的
因此游先生在侦讯或庭讯之供词显有故意不实之处
这样已构成伪证罪之要件吗?
若是,会被提起公诉吗?
现在自首还来得及吗?
※ 引述《mattaus (向前转动的巨轮)》之铭言:
: 假新闻制造者以为google查不出真相
: 裁判字号:台湾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 埔秩 字第 4 号刑事裁定
: 裁判日期:107.11.26
: 裁判案由: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
: 裁判全文:
: 台湾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埔秩字第4号移送机关 南投县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被移
送
: 人 游旻哲上列被移送人因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经移送机关于民国10
: 7 年11月3 日投埔警侦秩字第1070019430号移送书移送审理,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游旻哲不罚。
: 理 由
: 一、按在中华民国领域内违反本法者,适用本法。社会秩序维护法第4 条第1 项定有明
文
: ,与刑法第3 条前段规定:“本法于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者,适用之。”除用语略有
不
: 同外,文义上几近相同,而就“在中华民国领域内”之解释上,社会秩序维护法固未有
如
: 刑法第4 条:“犯罪之行为或结果,有一在中华民国领域内者,为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
罪
: 。”之规定,惟考量社会秩序维护法与刑法之规范保护目的固非完全相同,然可认均包
含
: 维护公共秩序及确保社会安宁,则在“在中华民国领域内”之解释上自得参考刑法第4
条
: 之规定,是行为人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而其行为或结果有一在中华民国领域内者,均
得
: 适用社会秩序维护法之规定。本件移送意旨系认被移送人在日本国大阪关西机场透过网
际
: 网络连结至台大批踢踢实业坊BBS 网站(网址:ptt.cc;下称批踢踢网站),并于看板
上
: 散布谣言,而涉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 项第5 款之规定,故被移送人之行为地
并
: 非在中华民国领域内,应可认定,惟被移送人透过互联网于批踢踢网站刊登其言论,
于
: 中华民国领域内之民众亦均可透过互联网连结至批踢踢网站阅览该篇文章,自应认行
为
: 之结果地系在中华民国领域内,本件自可适用社会秩序维护法之规定,先予叙明。
: 二、本件移送要旨略以:被移送人于民国107 年9 月6 日10时41分许在日本国大阪关西
机
: 场,透过互联网连结至批踢踢网站,以帐号“GuRuGuRu”(下称该帐号)在Japan_Tr
av
: el看板上,散布内容“其于燕子台风肆虐关西机场时,搭乘中国提供之专车前往大阪,
嗣
: 并联络台北驻日经济文化代表处(下称台北代表处),询问是否可提供住宿及交通之协
助
: ,却得到台北代表处不耐烦之回应”之谣言(下称该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因
认
: 被移送人涉有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 项第5 款之规定。
: 三、按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第154 条第2
项
: 定有明文。又事实之认定,应凭证据,如未能发现相当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不
能
: 以推测或拟制之方法,以为裁判基础;另认定不利于被告之事实,须依积极证据,苟积
极
: 证据不足为不利于被告事实之认定时,即应为有利于被告之认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证
据
: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号及30年上字第816 号判例参照),此于社会秩序维护法第
92
: 条亦明文规定准用之。次按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处3 日以下拘留或新台
币
: 3 万元以下罚锾,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 项第5 款固有明文规定。惟所谓“散布”
者
: ,乃散发传布于公众之意,是本条项款之要件,行为人主观上须有将明知为不实事实散
发
: 传布于公众之目的,并于客观上先以语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将该不实事实捏造以谣言呈
现
: ,再以语言或文字等传播方式将该谣言散发传布于公众,且该散布谣言之内容足以使听
闻
: 者心生畏惧与恐慌,而有影响公共安宁之情形,始构成本条项款之要件。
: 四、移送意旨认被移送人涉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 项第
: 5 款之犯行,无非系以被移送人于警询时之陈述、刑事警察局侦查第九大队查处报告及
所
: 附该谣言截图、Rent_apart租屋版截图、LINE帐号搜寻、入出境纪录、刑事告发状及该
谣
: 言全文等为其论据。被移送人则否认有何上开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 项第5 款
之
: 行为,并辩称:其于107 年8月30日至同年9 月12日有在日本大阪旅游,其有申请批踢
踢
: 网站之帐号,但是该帐号非其申请,且其并未寻求台北代表处之协助,该谣言亦非其张
贴
: 散布;批踢踢网站租屋版之贴文非其所张贴,但内文中所留电话系其持用,可能是他人
在
: 租屋版看到其个人资讯而以该帐号至批踢踢网站转发出去等语。经查:
: (一)该帐号之使用者曾于107 年7 月26日于租屋版刊登有租屋需求之文章,内文略为
“
: 承租人性别:男... 联络人及联络方式:游同学,0000000000(同line ID ),我是台
北
: 大学大四的学生... ”,有租屋版截图及PTTWeb网页存盘各1 份附卷为凭(见本院卷第
17
: 页至第19页、第35页),且该贴文亦未记载系帮他人代为贴文,故勿回该帐号站内信等
语
: ,且经警以LINE通讯软件搜寻上揭电话号码,显示姓名为游旻哲等情,亦有该查询截图
1
: 纸附卷可凭(见本院卷第19页下方),且经本院以GOOGLE搜寻引擎查询该帐号于批踢踢
网
: 站之其他贴文,该帐号于105 年12月19日时亦曾于台中版刊登内容为“... 母亲大人最
近
: 续约想换i7+ ,在埔里中华门市i7+ 要到农历年后才会到货... ”之言论,亦有网络搜
寻
: 之资料1 纸附卷可参(见本院卷第41页),足见该帐号之使用者与南投县埔里镇具有地
缘
: 关系,佐以被移送人之户籍地址确系于南投县埔里镇,且北大休运篮球营亦曾于FACEBO
OK
: 上介绍篮球营之教练“游旻哲”,并记载经历为埔里国中篮球队JHBL第9 名、台北大学
篮
: 球队队长,此亦有FACEBOOK贴文资料1 纸在卷可参(见本院卷第37页),参以被移送人
于
: 警询时亦自承其于107年8 月30日至同年9 月12日有在日本大阪旅游等语(见本院卷第7
: 页),由前揭资料互为对照观之,使用该帐号于批踢踢网站散布该谣言者,应系被移送
人
: 无误。
: (二)又被移送人于批踢踢网站上散布谣言之事实,固经本院认定如前,惟本件于被移
送
: 人散布谣言后,是否已有使听闻者心生畏惧及恐慌部分,被移送人于批踢踢网站所散布
之
: 该谣言,即其于关西机场系搭中国所提供之专车前往大阪,且其嗣后联络台北代表处表
达
: 希望获得住宿及交通协助,然为台北代表处所拒绝等情,于批踢踢网站张贴该谣言后,
固
: 引发使用批踢踢网站民众之热烈讨论,并由新闻媒体于电视、网络广为报导,惟对当时
人
: 在中华民国领域内之民众而言,既未身处日本大阪,该谣言自不足使民众心生畏惧或恐
慌
: ,且先不论本件社会秩序维护法之射程是否及于在日旅行者,纵然系身处日本大阪之台
湾
: 民众,以当时之客观情状纵未获得台北代表处之协助,至多系等待时间拉长或需自行找
寻
: 饭店住宿之不便而已,亦非生命已遭急迫之威胁,尚难认听闻者即会因此而心生畏惧或
产
: 生恐慌,且移送机关亦未提出有任何听闻者,因该谣言而产生畏惧或恐慌等负面心理,
自
: 难认被移送人之所为有何影响公共安宁之情,而与“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之要件不
符
: ,从而,移送机关认被移送人有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之行为,因举证不足,
尚
: 属不能证明,依上开说明,自应为移送人不罚之谕知。
: 五、依社会秩序维护法第45条第2 项,裁定如主文。中 华 民 国 107 年 11 月 26 日
: 台湾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简易庭
: 法 官 丁婉容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 如不服本裁定,得于裁定书送达之翌日起五日内,以书状叙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中 华 民 国 107 年 11 月 26 日
: 书记官 黄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