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uRuGuRu (GuRuGuRu)》之铭言:
: 首先 针对大家对于“为何从事发到现在都不愿意出面解释?”的问题
: 当时我发文的目的很单纯,只是想回复那篇我备份起来的假新闻,更正视听。
: 并且向日旅版的版友分享旅游的经验,原文当中也有提到并非针对任何机关。
: 而文中提到我旅途当中的际遇,我是百分之百诚实的还原,绝无任何造假,所以才一直没
: 有做任何回应。
: 发文时或许多少有受到情绪的影响导致文章传达出不满,并且因资讯不足因此打了那通电
: 话,在此我想向因此次事件受到影响的所有人说一声抱歉。
造完谣道个歉就没事?这什么逻辑?
我当初没有指摘大阪办事处,所以我有资格现在质疑你吧?
: 我偶尔会在站上发文询问,或是回应其他提出问题的文章,原本以为这次发文就如同我往
: 常使用PTT一样,并不知道后续会造成如此严重的风波。
: 而我一直在思考是否应该要针对那篇文章出面解释些什么,但我认为再做任何的回应也无
: 法挽回已经发生的遗憾。
: 然而事情发生到今天这个地步,造成同行友人游先生的名誉受损、生活受干扰,我认为应
一个已知且获得法院认证的事实:游先生在法院说他根本不认识发文者、是被盗帐号。
所以你这篇文章等同自白:(因为他可不曾同意你使用他的帐号,亦即)你盗了他帐号!
依照刑法第358条:
无故输入他人帐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之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
至于游先生如果今天改口说他同意你使用他的帐号密码,那就打脸他在法院的声称!
你和游先生两人(或一人)自己在上述两情况中选一个吧!
而至少就你这篇自白而言,乡民们(不问何人,所以不需游先生本人提告)都可以向地检
署这么做:
刑事诉讼法第240条:不问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为告发。
检察官就必须侦查。不管起诉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