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埔秩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中
第四段里面有清楚写道,警察找到游男是透过网络寻找
GuRuGuRu发文纪录,其中有一篇征屋纪录有清楚记载游男的个资
警察透过该篇资讯连络到游男请他来作笔录,并且函送给南投地院处理
而游男于法院审理中辩称GuRuGuRu不是他本人,至于租屋板文章的个人资讯
为什么是留他的,他本人并不清楚,可能是因为他曾经在租屋板有留过资讯
被他人看到而盗用他的个人资讯。
法院并不采游男的辩词,认为从GuRuGuRu发文纪录和出入境纪录以及FB纪录
交互对照认定GuRuGuRu为游男本人。
因此警察和法院判断的基准在于过去GuRuGuRu的文章纪录,并没有以公文函请
PTT站方提供帐号申请人的个人资讯。
这样的判断方式确实是有漏洞,不过从征屋的文章和游男的辩词就可以发现
游男的辩词漏洞百出,不是你本人要租屋别人干嘛写你的资讯
跟法院说不知道为什么资讯被写上去,然后又发信给其他版主说
当初不熟PTT请友人代PO,整个说词反复矛盾根本不可信。
因此从目前所获得的资讯可以知道,应该是游和潘共用这个分身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