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来源:中央社
服务费列工资 劳动部:需审慎评估
立委提案将服务费、清洁费纳入工资,劳动部回应说,现行规定工资定义是“概括性定义
”,如果采正面表列或列举方式,将特定给付项目名列条文中,恐影响劳工权益,需审慎
评估。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今天邀请劳动部部长许铭春就“华映无预警停工之员工
权益”、“外籍劳工警戒指标与在台工作年限规定”及“禁止4万元以下薪资面议施行至
今之检讨与调整方向”进行专题报告,并备质询。
会中,国民党立委陈宜民、蒋乃辛等20人提出“劳动基准法第二条条文修正草案”案,强
调为了规范现行市场商品售价加计服务费为总额的经营方式,并促进服务业的劳动权益,
新增服务费及清洁费为工资的一部分,并修正劳动基准法第2条条文。
对此,根据劳动部书面报告,劳动基准法规范劳动条件最低标准,劳雇双方约定劳动条件
不得低于该法。
劳动部指出,依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3款规定,工资定义为“劳工因工作而获得的报酬;包
括工资、薪金及按计时、计日、计月、计件…给付的奖金、津贴及其他任何名义的经常性
给与均属之”。
劳动部说,不论雇主给付的名目为何,凡属劳工提供劳务而获得的报酬,均属工资。劳基
法条文内容以“概括性定义”方式规范,如采正面表列或列举方式,将特定给付项目明列
于条文当中,雇主恐为规避法定义务,任意变更工资给付内容或名目,进而影响劳工权益
。
劳动部表示,台湾工资是由雇主给付,其数额由劳雇双方约定,考量工作时间的多寡以及
劳务的繁重程度,而给付相对应的报酬,但仍不得低于基本工资。因此,消费者自行直接
给与劳工的小费,依劳动基准法规定非属工资,雇主仍应另行给付劳工工资。
劳动部强调,如明定消费者给付的小费为工资,得列计于基本工资当中,之后雇主给付工
资的时候,将可以优先排除小费金额后,再给付差额补足到基本工资即可,对劳工的权益
未必有利,建议仍应审慎评估。(编辑:翁翠萍)10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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