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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鹏贪污判4年半定谳须入监 三重立委将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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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6日 下午2:31
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高志鹏被控贪污案,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二审依贪污罪,判处高志鹏有期徒刑4年6月,褫夺公权4年。最高法院今天驳回上诉,全案定谳,高志鹏必须入监。
最高法院公告判决前,已通知检方启动防逃机制,确保高志鹏顺利入监,他的立委身分也不保。
最高法院新闻稿指出,高志鹏担任第6届立法委员身兼财政委员会委员时,东丰阁股份公司有意申请承租价购台中市旱新段第805地号的国有非公用市场用地,找上高志鹏帮忙。
高志鹏受东丰阁负责人请托后,明知该承租价购案违反都市计画法不得租售,为图东丰阁取得土地租购权利,及事成后可获得以政治捐献形式支付的报酬,于96年间接续邀约管理国有财产机关的首长、副首长到立法院507办公室会面或主持召开协调会。
判决指出,高志鹏利用担任立法委员的职权机会及身分请托关说,干预管理国有财产机关对于土地承租价购案是否同意出租让售的决定,图东丰阁取得土地的租购权利及己身报酬,在东丰阁顺利承租后,获得以政治捐献名义捐款新台币50万元。
高志鹏一审遭判刑5年6月,案经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审,法官认为国有地让售、租赁非立委职权,就算拿到钱,只构成品德非议,改判无罪。
更一审认为,高志鹏利用立委职务上机会,图东丰阁与自身利益,依图利罪改判高志鹏7年6月、褫夺公权4年。
更二审维持更一审见解,审酌高志鹏一再干预财政机关对于国有财产管理借此谋利,且二度邀约国有财产局局长为此列席会议,另以该案已审理超过8年,适用妥速审判法,105年改判4年6月徒刑,褫夺公权4年,追缴不法所得50万元。
高志鹏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主张该案分为承租、价购两阶段,承租阶段虽收钱但未违背法令,价购阶段纵然违法但未获准,仅属未遂。
最高法院认为,本件土地先申请承租,只是为了取得申请价购的奖励投资资格,不得将承租、价购割裂观察分别评价,高志鹏所为出于同一预定计画,原审论以图利罪并无适用法则不当,今天驳回上诉。
内政部民政司长林清淇今天表示,由于高志鹏所遗任期超过一年,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在收到法院确定判决证明书之日起,新北市第3选举区(三重)3个月内要完成补选投票。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73条规定,区域立委,应自死亡之日、辞职之日或选举委员会收到法院确定判决证明书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补选投票。但其所遗任期不足一年时,不予补选
5.备注:又要补选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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