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来源:中央社
立院初审食安法修正案 明定加工助剂定义与用途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明定“加工助剂”定义与用途,未来若不符规定,可处新台币6万以上、2亿元以下的罚锾
。
新北市淦成企业涉以工业用冰醋酸浸泡海参,朱姓负责人一审被判刑一年,二审改判无罪
。高等法院认为,冰醋酸属加工助剂而非食品添加物,也与食品用洗洁剂特性不符,朱男
行为时加工助剂的卫生标准尚未订定,不适用食安法处罚规定,自属行为不罚,改判朱男
、淦成企业无罪。
不过,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则不当,撤销无罪判决,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
为了防止厂商使用黑心手段危害食安,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食
品安全卫生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加工助剂”的定义与用途。初审条文明定,
加工助剂是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的制造加工过程中,为达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为食
品原料或食品容器的物质。
条文明定,该物质于最终产品中不产生功能,食品以其成品形式包装之前应从食品中除去
。其可能存在非有意,且无法避免之残留。
食药署食品组副组长魏任廷今天受访时表示,卫福部在2016年就定出加工助剂卫生标准,
为提升其法律位阶,将加工助剂的定义及限定用途纳入食安法,明定食品业者使用加工助
剂于食品或食品原料的制造,应符合安全卫生及品质标准。
他也说,法令并特别规定加工助剂的使用不得有危害人体健康之虞的状况,若未来违反规
定,可处6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罚锾。(编辑:李信宽)10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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