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讲到最后,我觉得应该分成两种面向
确实我觉得民法需要修改,而关于车辆持有的法令也需要修改
不能只针对有钱人做要求
1.对于车辆持有者应有的责任
强制第三人责任险,包含车损,及更高额的人身伤害事故理赔
别说超跑害人赔上一辈子,更多那种没保第三人责任险,还没钱赔耍赖的垃圾驾驶
甚至职业车辆,像是砂石车,更要要求保更高额的人身伤害保险及财险,让他们要上路
就要有能力赔钜额医疗赔偿(像是植物人),就不会有撞摊人不如辗死人赔公道价的状况
2.对于超高价车种的事故
其实换个角度想,超跑或是高级房车,开上路,
是否车主本身就该负起"将高价品开出门造成损失的风险"
这个面相来看,其实很多超跑车主都有保高额的车险
也不是车主不愿意保险,重点是民法关于车祸财损的赔偿
目前法官也只能依照"肇事比例去判赔",所以修订所谓的上限是个方法
也可能可以改变是否只能依肇责去摊提双方损失
从上限的方式来看
"车主没办法从另一个肇事者求偿" 但 车主还是可以从车体险出险保障他的权益
今天修这个法我觉得产生的效益就是保险公司不能从诉讼
"另一个肇事者要钱来降低他们保险业应该有负担的损失"
因此就会提高"超跑持有者车体险的保费",那也就是提案的人觉得
"既然你要开超跑奢侈品就多负担一点责任"
车主并没有不想负责任,他也有保该有的保险,
现行的法规让保险公司一定会对肇事者依比例求偿,变成车主无端被骂被肉搜
订法案却实 "保护了穷人 也同时保护了超跑持有者面对社会舆论的压力"
这一整串讨论下来,从双方的论点来看我觉得这样做就不冲突了
1.车辆要上路应该立法要求更高的强制保险,不是只有现行给付额很低的强制险
穷人要开车也要负担应有的责任,不管你撞到超跑还是撞死人,你都要有赔偿的能力
2.从民法车祸财损求偿方面,订定高价车事故双方财损差异比例过于不合理的时候
给予限制的上限或是合理的公式,只要超跑驾驶有保应有的车体险
那出钱的也只是保险公司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