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爆料公社版主曝“李新死因” 飙骂郭新政

楼主: violetking (梦想就在前方(♂))   2018-12-18 09:37:24
※ 引述《linein (linein)》之铭言:
: 诡异就在这里
: 一堆人鬼吼鬼叫郭不是善意第三人
: 用民诉应该也能取回珠宝吧
: 为什么要出动大立委
: 法院摆好看?
假设郭真的不知道沈的珠宝是骗来,那他善意取得珠宝当质物,
有合法占有的权利来源,即使严是所有人用法律途径也无法要回珠宝。
除非代为偿还债务。
但是郭有没有当给当铺,获利真的差很大。
。如果没有当给当铺,因为郭不是经许可以受质为营业者(合法当舖)。
郭透过法律途径,只能依照民法§893准用§873-1拿回担保债权的部分(原债权、利息
、迟延利息、违约金、保存质物之费用、实行质权之费用及因质物隐有瑕疵而生之损害赔
偿),本案就是7千多万,剩下要退还给严。
。但是如果当给当舖,因为当铺是经许可以受质为营业者
当铺就可以按§899-2直接主张取得珠宝所有权,也就是用7千多万的债权,换到2亿多的珠宝。严即使透过法律途径,就一毛钱也要不到了。
(而且事后法院认定,这个当票是假的,没有计入当舖的纪录,当票也不是流水号,甚至
当铺之前只收过数百万的典当物,这次收到价值2亿的珠宝,居然只有清点数量,甚至还
找不到金流,当铺随时摆着6千多万?台湾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63号参照)
第893条(质权之实行)
  质权人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者,得拍卖质物,就其卖得价金而受清偿。
  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质物之所有权移属于质权人者,准用第八百七
十三条之一之规定。
第873条之1(流押契约禁止)
  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者,非经登记
,不得对抗第三人。
  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为抵押物所有权之移转时,抵押物价值超过担保债权部分,应返
还抵押人;不足清偿担保债权者,仍得请求债务人清偿。
  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权移转于抵押权人前,得清偿抵押权担保之债权,以消灭该抵押
权。
第899条之2(营业质)
  质权人系经许可以受质为营业者,仅得就质物行使其权利。出质人未于取赎期间届满
后五日内取赎其质物时,质权人取得质物之所有权,其所担保之债权同时消灭。
  前项质权,不适用第八百八十九条至第八百九十五条、第八百九十九条、第八百九十
九条之一之规定。
作者: gay7788 (批踢踢喵勃哑)   2018-12-18 09:38:00
台铝的话听听就好
作者: hachime (最恶教师)   2018-12-18 09:45:00
带风向的母猪
作者: roywow (BeeeeeZ)   2018-12-18 09:51:00
垃圾公社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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