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长遴选纠正案通过 监察院:教育部已逾越《宪法》适法性监督范围
风传媒 2018-12-13 17:40
台大校长遴选争议,再有新事态。监察院今(13)日通过纠正案,针对“大学自治内涵与
范围等情事”纠正教育部,指出大学校长遴选人事权,属大学自治范围,教育部“重监督
、轻自治”思维显有不当,不但自行扩张解释法务部针对《行政程序法》之函示,更在在
阳明大学校长案中,主张适用“国立大学校长遴委会组织及运作办法”,却于台大校长案
主张适用《行政程序法》,针对相同事实,适用法令不一,已逾越《宪法》适法性监督范
围。
监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今日通过监委包宗和、仉桂美调查报告及纠正案,针对“大学
自治内涵与范围等情”纠正教育部。
监院:“重监督、轻自治”教育部显有不当之处
监察院指出,大学自治为《宪法》学术自由之制度性保障范围,大学人事自主权,是团体
自治权的核心范围,大学校长权限的行使,也攸关大学学术自由的发展,若校长遴选不能
自主,大学自治如何落实?显见大学遴选校长人事权,属于大学自治范围,也是《大学法
》94年修法之立法精神。
监察院并表示,教育部职掌全国教育,负责高等教育政策规划,却认为大学人事权限,及
大学校长遴选、聘任事宜,不属于大学自治权范围,形成“重监督、轻自治”思维,显有
未当。
监察院说明,调查过程中,经咨询国内15名法政学者,与现职或卸任大学校长等,认为人
事自主权,当然是任何团体自治的核心,因此大学自治包括人事自治权,大学遴选校长的
人事权,当然属大学自治范围,但教育部却认为不在此范围。
监察院调查并指出,《大学法》于94年12月28日,修正大学校长遴选为“一阶段遴选”,
修法理由指出:“改采混合一阶段遴选,由教育部与大学共同组成遴选委员会……不仅尊
重学校自主……真正落实超然独立之遴选精神。”显见修法目的,在于令大学校长遴选,
朝向大学自主精神发展,学者专家并对目前教育部处理校长遴选事宜,提出严正质疑。
监察院指出,大学校长权限,攸关大学学术自由的发展,大学遴选校长之人事权,自属大
学自治之范围。对于教育部认为大学人事权限及大学校长遴选及聘任,非属大学自治权范
围之说法,认并不符合《大学法》修法后,各大学实证经验。
监院:教育部迳行扩张《行政程序法》法务部函示
监察院并说明,关于公立大学校长遴委会办理校长遴聘,法务部100年7月4日函示,说明
《行政程序法》第32、33条,虽对于回避设有规定,但《大学法》授权订定的“国立大学
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办法”第6条中,另设有特别回避规定,应优先适用。教育部
对于非其业管的《行政程序法》,迳行自行扩张解释法务部函示,认为公立大学校长遴选
,仍适用《行政程序法》回避规定,显有违误。又对于大学校长遴选案,任令相同之事实
,适用法令不一,而为不同之处理,逾越宪法第162条适法性监督之范围,严重斲伤政府
信誉及大学自治精神,核有违失。
监察院调查指出,《大学法》94年修正公立大学校长遴选规定迄今,仅台大管中闵教授一
案,遭教育部退请重新办理,而根据教育部今年5月4日函复台大之理由指出,公立大学校
长遴选作业,依法务部100年7月4日函示,并未排除适用《行政程序法》第32、33条等回
避规定。
然而监察院表示,咨询学者专家,认为校长遴选应优先适用“国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组
织及运作办法”,并不支持教育部见解,监察院并认为,教育部迳行自行扩张解释《行政
程序法》主管机关法务部之函示,显有违误。
阳明、台大校长两案适用法令不一?
此外监察院说明,阳明大学校长遴选案中,遴委会召集人张鸿仁于105年6月至106年12月
期间,担任心悦生医董事,校长候选人郭旭崧则自105年9月至106年12月期间,担任心悦
独立董事,监察院于今年2月针对此案询问教育部,教育部引据法务部100年7月4日函示,
却称:“《行政程序法》对回避规定虽设有规定,惟就国立大学校长遴选,应优先适用‘
国立大学校长遴委会组织及运作办法’所定之回避规范”,对于阳明大学与台大2校校长
遴选,相同事实适用法令不一,而为不同之处理。
监委包宗和与仉桂美并认为,教育部已逾越《宪法》第162条适法性监督范围,严重斲伤
政府信誉及大学自治精神。
https://www.storm.mg/article/708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