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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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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大变革! 大法官释宪:继承专属权不容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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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18:17 联合报 记者王宏舜╱即时报导
过去继承回复请求权,若知悉2年内不行使或自继承开始起超过10年不行使,继承回复请
求权即全部丧失,由表见继承人取得继承权,但这判例、解释将改变,不再沿用!大法官
今作出释字771号解释,依民法取得的继承权属一身专属权,不容剥夺,真正的继承人“
不因此丧失已合法取得的继承权”,继承财产如受侵害,真正继承人可以依民法相关规定
排除侵害并要求返还。
不过,为了兼顾法的安定性,真正继承人依民法第767条规定行使物上请求权时,仍受第
125条等有关时效规范,也就是从今天起,请求权仍因1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有相关财产
争议的民众,必须“把握时间”。
释字771号解释指出,“继承回复请求权”与“个别物上请求权”是真正继承人分别独立
而并存的权利。
例如,有些母亲在丈夫死亡后,将财产全部纳入自己名下,没有分给也有继承权的孩子,
但当有些小孩长大、懂事,想要继承,妈妈却以时效抗辩,孩子也讨不到。
本次释宪案源自两起声请案,其中一起的声请人为骆姓男子的女儿,骆在2003年4月死亡
,家族会议决议,除骆的胞弟、妻子外,其他法定顺序继承人均抛弃继承,由他们共同继
承的土地、处理债权债务。女儿当时还没成年,母亲代理向法院声明抛弃继承,后来台中
地院民事判决判骆妻代理女儿抛弃继承的声明违反女儿的利益而无效,并确认女儿对父亲
的继承权存在。
骆女2012年10月对叔叔提请求涂销土地继承登记之诉,用尽审级救济途径后,去年向司法
院声请释宪。
大法官审查的客体包括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730号民事判例、司法院37年解字第3997号
解释,认为判例与院解字违反宪法保障的人民财产权,宣告今天起不再援用。
但除了解释继承权外,本次解释更阐明了民国37年前的司法院院字、院解字只是就相关法
令统一解释所发布的“命令”,并不是由大法官依宪法所作成,位阶并不是释宪。在现行
宪政体制下,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可以引用,但仍可依法律表示适当的不同见解,不受拘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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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537647
5.备注:
确实常有那种贪心的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