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长大才争遗产太迟? 大法官:继承权永才

楼主: twin1949tw (台北Station)   2018-12-14 19: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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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才争遗产太迟? 大法官:继承权永不丧失
建立时间:2018/12/14 18:57
依据最高法院判例及司法院解释,民众主张
“继承权”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时效,是从“得知”继承事实发生起算2年内,或是继承发生起10年内,逾期者丧失这些权利,但大法官认为“继承权”应该是终生存在的权力,不因时效而消灭,因此今天作出释字第771号解释,宣告“继承权”终生有效,不受时效拘束,即日起不再援用最高法院判例及司法院解释的时效,但“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时效最长仍为10年,至于实际上要去讨回应继承的财产,时效仍为15年。
司法院副秘书长叶丽霞说,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730号判例、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997号解释,讲的是“继承回复请求权如果超过时效而消灭,那么继承权也全部丧失”,大法官认为,无论继承人是否知悉继承事实已经开始,或是否实际管领继承财产,当然有承受与财产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而上述最高法院判例及司法院解释,违反《宪法》保障财产权意旨,因此针对其中“继承权”的时效限制,宣告即日起不再援用。叶丽霞举例说,曾发生爸爸过世,财产应由妻子及儿女共同继承,但当时儿女还小,不懂这些事,没有登记继承,所以爸爸的遗产都移转到妈妈名下,等儿ꐊk长大了,知道自己其实当年可以继承爸爸的遗产,但妈妈不愿把财产分给儿女,儿女打官司主张继承权被侵害,要求回复继承,但时间距离爸爸过世已经超过10年,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司法院解释,“继承权”跟“继承回复权”都丧失了,儿女无法讨到遗产。至于释字第771号解释出炉后,会有什么不同呢,叶丽霞补充说,以后“继承权”不会因为时效而丧失,以前面的例子来说,即使爸爸过世超过10年,儿女的“继承权”仍然存在,只是“继承回复权”因时效而丧失了,不过,因为继承权还在,所以儿女可以向依《民法》向法院主张“物上请求权”,向妈妈讨回他们应该继
承的财产,只是“物上请求权”的时效是15年,以这个例子来说,从爸爸过世起算。这件释宪案的声请人有2位,其中陈姓民众1946年可以继承一笔土地,但没有办理继承登记,后来土地被其他继承人卖掉,陈姓民众发现后打官司,主张买卖关系不存在,但因超过时效败诉确定;骆姓民众则是因为父亲2003年过世时,遗产包括土地,但当时她还年幼,母亲替她办理抛弃继承,她长大后打官司主张抛弃继承无效,胜诉确定后,另打官司向叔叔讨回自己应继承的土地,但因时效超过而败诉确定。叶丽霞表示,这2名声请人可以依据释字第771号解释意旨,对先前败诉确定的案件声봊虷A审。其他有类似情况的民众,可依解释意旨主张继承权益。另外,19412月24日前,司法院长与最高法院院长及庭长们,陆续议决出4097号“院字”或“院解字”解释,后来1965年出炉的释字第108号解释及1982年的释字第174号解释,宣示这些“院字”、“院解字”解释的法律位阶等同“大法官释字解释”,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受其拘束,但随着时代变迁,早年的“院字”、“院解字”解释绝大多数已不合时宜,因此今天出炉的释字第771号解释,另宣示释字第108号及释字第174号解释“应予变更”,那些“院字”或“院解字”解释的位阶不等同大法官释字解释,而갊O司法院对相关法令的统一解释,所发布的命令。叶丽霞指出,以后法官们审判案件时,还是可以引用“院字”或“院解字”解释,但可依法表示不同意见,不像过去那样受到拘束。(丁牧群/台北报导)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214/1483949/
直接挑战大法官解释跟民法还有民国政府在对岸的法官真的很神
作者: ANiZan9991 (门务司)   2018-12-14 19:07:00
8
作者: Rrrxddd (RRXD)   2018-12-14 19:07:00
拜拜
作者: wjv ( ̄ー ̄;)   2018-12-14 19:26:00
手机发文?何必这么急,用电脑发文不行吗?
作者: AMD640 (+99)   2018-12-14 19:47:00
改推文 88
作者: newstyle (人生不要有遗憾)   2018-12-14 19:48:00
父母留下来的大部分都是负债,谁会想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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