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同婚议题公投 陈芳明:台湾民主之耻

楼主: Pocketsun   2018-12-13 18:12:39
※ 引述《girl55665566 (支持同志友善)》之铭言:
[恕删]
: 陈芳明强调,中选会让同婚议题公投,是台湾民主之耻。现在他们纠正自己的错误,应该
: 可以使台湾社会更健康。但是,中选会的错误,也是民进党政府的错误。
: 如果是挺同公投赢
: 今天说法应该就不一样惹QQ
: https://i.imgur.com/CkA6o2c.jpg
陈芳明的说法有问题。中选会究竟该让什么样的公投提案成案,还是要
回到公投法来看。
当初中选会通过所谓的反同公投的决定时,即有引起一些反弹,情绪性
的批评有之,像是:“中选会事实上已经让敌军杀到门外”;援引法律
原则的批评亦有之:“中选会弃守宪法忠诚义务防线,给萌萌公投开绿
灯”。前者不必理会,但像后者这种似是而非的批评则有必要厘清。
对于中选会的决定,过去有很多人以中选会仅能做形式审查,不能做实
质审查来替中选会做辩解。此点固然可从立法沿革上得到部分的支持。
然而,若对照公投法修正前后的条文,可发现其实中选会在审查公投案
时,其所依据的标准与公投审议委员会(现已取消)所依据的标准并无
太大的差异,全国性公投提案能否通过的标准始终取决于:
一、是否为可供全国性公民投票的事项;
二、提案有否符合程序规定;
三、提案是否在两年内重行提出;
四、提案内容能否让人了解其真意。
五、提案人数是否足够;
六、提案是否逾越一事(一案以一事为限)。
其中公投法第10条第3项更明白规定:“主管机关依前项第一款、第三款、
第四款及前条第六项规定命补正者,应先举行听证会,厘清相关争点并
协助提案人进行必要之补正。”这也是说,在牵涉到前述标准一、三、
四、六的情况,中选会并不是没有某种“实质”审议的权限。因此,光
以形式与实质做区分,容易让人落入某种文字理解之争。
不过要澄清中选会的决定是否合法合宪,换句话说,有没有如同某些批
评所说的,委弃机关的“宪法忠诚义务”,除了参与这场形式/实质之争
外,还是有迹可循的。要理解公投法所设定提案准驳的标准,就要理解
这些标准其实会与公投通过之后的法律效果产生连动。这也是说,扣除
掉程序条件之后,在实践创制、复决权的情况,公投法第30条的意义即
在于,确立了中选会审查的标准实是扣紧了立法者的权限而来,这意味,
中选会认定的标准在于立法者是否有权实现公投结果。如此一来,中选
会审查提案是否通过不仅有明确的审查基准,不是恣意决定,它也不会
是(无论是自命或是别人强要它是的)“宪法法院选举庭”。而公投法
作为宪法上创制、复决权的具体化,中选会自当恪遵其所设下的标准,
也才称得上不枉宪法忠诚义务。
事实上,对于公投提案的审查,在规范规划上的确有其他可能。以德国
为例,各邦的公投法对公投提案能否进行违宪审查,比较常见的立法模
式有三:
一、公投法赋予审议者认定提案是否违宪之权。巴登-符腾堡邦的公投
法即为此例,该邦公投法规定:若公投之标的为创制法律,提案应
以完备且含立法理由之草案为附,而负责审议之邦内政部,有权检
视该法案是否抵触基本法及邦宪(参见§§ 25, 27 Gesetz über
Volksabstimmung und Volksbegehren)。
二、公投法虽赋予审议者审查提案有否违宪之权,惟若审议者认为有违
宪之虞时,移交法院裁判。巴伐利亚邦的公投法属此,该法规定:
若邦内政部认为提案不具合法要件,应移交邦宪法法院裁判。而所
谓不具备合法要件,尤指提案涉及不正修宪(毁弃民主原则)或违
宪限制基本权之情况(参见Art. 64 Gesetz über Landtagswahl,
Volksbegehren und Volksentscheid)。
三、公投法并未赋予审议者违宪审查之权,审议者仅可审查提案是否符
合公投法所列之要件。柏林邦的公投法属于此例,除了须满足提案
人资格与连署数额等程序要件外,若提案涉及法律的创制、修正或
废除者,则最主要的标准落于所涉内容是否属邦之立法权限(参见
§§ 11, 15 Gesetz über Volksinitiative, Volksbegehren
und Volksentscheid)。
尽管立法模式表面上有此等区别,但真正的差异却是出现在,当提案有
违宪疑虑时,寻求司法途径解决争议的负担是落于谁的身上。从便于直
接民主实践的角度来说,上述三种模式中可说是由难至简。
我国公投法在修正之后,不仅取消公投审议委员会,更将审核事项集中
明列于第10条。换句话说,并未将提案有否违宪纳入“列举”的审核事
项之中,也就是不将因提案违宪遭驳而寻求司法救济的负担加诸于提案
人身上,相较之下,接近上述第三种立法模式。
这也再次印证了前文所说,中选会审核的标准仅是法律所明定的六项要
点,而其中最重要的标准是与公投法法律效果发生连动的“是否为可供
全国性公民投票的事项”,也就是说,取决于立法者是否有权将公投的
内容付诸实现。此节也可由公投法中有关公投通过之法律效果的第30条
第1项第2款规定获得证实:“有关法律、自治条例立法原则之创制案,
行政院、[…]应于三个月内研拟相关之法律、自治条例提案,并送立法
院[…]审议。立法院[…]应于下一会期休会前完成审议程序。”同条第
3项与第4项更强调,公投通过对立法者的拘束力:立法者“依第一项第
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条例与创制案之立法原则有无牴触发生疑义时,
提案人之领衔人得声请司法院解释之。”;“经创制之立法原则,立法
机关不得变更;于法律[…]实施后,二年内不得修正或废止。”
回到所谓的“爱家公投”提案,若以此标准来检视中选会的决定,就须
视:“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他形式来保障同性别二人经
营永久共同生活的权益?”以及:“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规定应限定在
一男一女的结合?”在公投通过之后,是否可为立法者在其权限范围内
实现的目标。
关于这点,大法官其实在释字第748号解释理由书中留有线索:“以何
种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于民法亲属编另立专章、制定特别法或其他
形式),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
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属立法形成之范
围。”
樱木花道曾在对抗传统劲旅山王工业的关键时刻说出经典对白:“左手
只是辅助…”我想大法官与中选会始终清楚,无论胜负,投出那一球的
是右手。
作者: tfhkrt (别GA惹)   2018-12-13 18:16:00
都给了专法了还在那边叽叽歪歪,去旁边红干啦 操
作者: StylishTrade   2018-12-13 18:22:00
公投结果违宪就表示人民想修宪啊不按照民意修宪来让民意合宪 还反过来剥夺民意的公投表达权利 岂不可笑
作者: Destery (Need fresh air)   2018-12-13 18:24:00
民风需要时间转换 德国都花十六年才有民法纳入同志
作者: hosen (didi)   2018-12-13 18:29:00
吵屁啊,公投内容如果荒谬,人民自有公断什么叫做人民不准决定民主国家,谁有权当太上皇叫人民不准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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