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男大生捡尸女同学 做爱完叫她男友抱回

楼主: kilof (KiLoF)   2018-12-11 11:47:45
(一)被告系第一次与告
诉人喝酒,对于告诉人之酒量如何毫无所知,仅认为是告诉
人饮酒后性情有些改变,故意呼喊其与被告共同女性友人之
姓名;又告诉人虽未口头向被告表示同意发生性行为,惟其
于饮酒后不仅主动对被告拥抱、亲吻,甚且抚摸被告下体,
致被告认为告诉人该等举止实含有性暗示,双方自然而然发
生性关系,被告主观上系认为告诉人意识尚属清醒,实无乘
机性交之犯意。
→双方有性交这件事已经不争执,被告主张女生自己抱我,
纵使她没有明确同意,我亦认为他有意跟我性交,所以我
没有趁机性交的故意
(二)告诉人既于诘问时称记得有抱人,并可精
确回答其在被告床上小憩之时间为2 分钟,显然仍有知觉;
加诸告诉人中途酒醒后尚可至厕所穿着衣物,足见仍有行动
能力,是告诉人因饮酒而致生记忆片段模糊之情形,然但绝
非处于烂醉如泥而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状态,应系在有意识之
状态下与被告发生性行为。纵然告诉人隔日以LINE通讯软件
询问被告,以确认发生何事,应认为仅是告诉人事后遗忘,
不能推认其案发时并无意识。
→女生有意识,所以不合趁机性交的要件,line的内容无法
推知女生当下无意识
(三)况嗣后被告乃系受告诉人之
请托,方以LINE通讯软件通知B 男将告诉人抱回其寝室休息
,倘被告果系利用告诉人酒醉之机而对其性交,大可直接将
告诉人抱回房间,岂会于事发后迳自向B 男揭露告诉人现正
于被告床上酣睡,徒增他人知悉己犯罪之风险,告诉人此举
应系为向男友合理交代此段时间之行踪,故本件应为被告无
罪之谕知等语。
→我没有趁机性交的故意,因为我事后还通知告诉人的男朋友
法院见解
(一)经查,依被告所称,告诉人于案
发时有拥抱、抚摸被告,及与被告对话等情状,然当时告诉
人确实有酒醉而意识辨别能力显著减低之情形,被告所指告
诉人上开等行为,均系处于上开状态中所为,详如前述,纵
然告诉人尚能言语、动作,亦仅可认为告诉人酒醉之程度,
尚未达泥醉至完全无知觉之状态,只是处于类似精神障碍而
缺乏同意为性交行为之自主能力,及不知且无法抗拒之状态
,自不得以告诉人未完全丧失对话、步行等日常生活基本能
力,或就事件历程拥有部分印象,即迳谓其处于有意识之清
醒状态
→虽然没有醉到无知觉状态,但已经丧失同意的能力,等同
未同意,且被告是健全成年人,知道人喝醉后可能会产生
视辩能力下降,被告明知有这个可能却还是与其性交,可
见有不确定故意
(二)而告
诉人虽称其醒来发觉自己未着衣物,询问被告后,有自行将
衣物穿回等情,惟该部分之事实,已是性行为结束后,告诉
人昏睡后醒来所发生,若告诉人于行为时有意识,实无需询
问被告发生何事,又穿脱衣物对成年人而言,非属具高度技
巧性或肢体协调性之精细动作,要难据告诉人上揭记忆与动
作反推论告诉人案发时确有意识,而合意与被告为性行为。
→穿衣服很简单,难认为会自己穿衣服就代表意识清楚,会
传line就表示不知道发生什么事,被告抗辩问昨天发生什
么事是想回味,这部分无理由
(三)惟告诉人与被告均系居住于同栋学生宿舍之住户,倘告
诉人确有隐瞒B 男此事之意,当可自行返回寝室,嗣再编造
理由向男友交代,何须于性行为甫结束之际即刻自曝行踪,
告知B 男其于凌晨深夜在异性友人床上酣睡,岂非与掩饰此
事件之念想目的有违
→如果双方怕被发现,女生大可自己回去再瞎掰理由,何须
叫被告传line给告诉人之男友把人抱回,徒增被发现的风

管好小头 一辈子当处男也不会惹得如次难堪
作者: h0103661 (路人喵)   2018-12-11 11:50:00
作业作太多吗
作者: SUPER22K (进击的劳工)   2018-12-11 11:52:00
法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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