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大家复习一下争议。
《谢依涵受雇卖咖啡》司法官︰蓄意杀人不属执行职务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11038
〔记者黄欣柏/台北报导〕蛇蝎女谢依涵4年前犯下八里双尸命案,最高法院昨根据民法
188条,判决谢女的雇主吕炳宏等3人应连带赔偿368万元。文化大学法律系教授许惠峰昨
批评,本判决对“执行职务”的定义很有问题,恐不符合该法的立法意旨,在情理上也有
待商榷。
学者︰判决背离民法188条原意
许惠峰指出,民法188条虽规定员工“执行职务”而侵害他人时,雇主应负连带责任,但
该法的立法意旨,其实是要雇主分摊员工“工作时不慎损及他人”的风险,本案判决却是
让雇主替员工刻意规划的违法行为负责,恐已背离原本的立法目的。
许惠峰举例,货运司机若在送货时不慎撞死人,利用司机赚钱的业者,自然必须负连带赔
偿责任;但谢女犯下的是“谋杀案”,她设计杀人的过程到底算不算“执行职务”,在情
理上恐怕有争议,也跟法律所要保障的核心意义有所出入,值得深入探讨。
北部一名资深司法官也认为,本案与实务上常见的雇主连带赔偿案件不同,案发时谢女所
做的行为,都是基于杀人意图,不应被视为在“执行职务”,何况一个咖啡店业者所应尽
的监督责任,仅在于确保商品、服务的品质,员工杀人已超乎业者可防范的范围。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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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很简单,谢依涵设计杀人算不算是“执行职务”。
我可不相信咖啡店员工的职务工作中有“杀人”这一项。
所以这老板真的倒楣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