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ewpasta (pasta)》之铭言:
: 今天早上新闻有人带17本存摺被警察盘查,
: 事后很不爽要提告三位员警
: 所以如果在路上突然被警察盘查
: 人民到底有没有权利拒绝呢?
公共场所,只要合理怀疑即将犯罪或有犯罪事实就可以盘查
然后第六款基本上就是路检勤务
警察职权行使法第六条
警察于公共场所或合法进入之场所,得对于下列各款之人查证其身分:
一、合理怀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实足认其对已发生之犯罪或即将发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实足认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体之具体危害,有查证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滞留于有事实足认有阴谋、预备、着手实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处所者。
五、滞留于应有停(居)留许可之处所,而无停(居)留许可者。
六、行经指定公共场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项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处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为限。
其指定应由警察机关主管长官为之。
警察进入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于营业时间为之,并不得任意妨碍其营业
不配合盘查可以带你去派出所三小时
第七条
警察依前条规定,为查证人民身分,得采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拦停人、车、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询问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国籍、住居所及身分证统一编号等 。
三、令出示身分证明文件。
四、若有明显事实足认其有携带足以自杀、自伤或伤害他人生命或身体之物者,得检查其
身体及所携带之物。
依前项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显然无法查证身分时,警察得将该人民带往勤务处所查证;
带往时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强制力,且其时间自拦停起,不得逾三小时,并应即向该管警察
勤务指挥中心报告及通知其指定之亲友或律师。
骑车骑到一半被拦>一样只要依客观合理判断有危害就可以拦
第八条
警察对于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拦停并采行下列措施
:
一、要求驾驶人或乘客出示相关证件或查证其身分。
二、检查引擎、车身号码或其他足资识别之特征。
三、要求驾驶人接受酒精浓度测试之检定。
警察因前项交通工具之驾驶人或乘客有异常举动而合理怀疑其将有危害行为时,得强制其
离车;有事实足认其有犯罪之虞者,并得检查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