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公司的资本额

楼主: yw1002 (kenny)   2018-12-07 03:34:11
一定要是有形资产吗
如果今天我只有某项技术的专利
这样可以成立公司吗?
http://www.taifer.com.tw/taifer/tf/044007/49.htm
生活中的法律
认识智慧权 谈专利法
  专利真的会发财吗?不错,而且机会很大;厌恶特权吗?很不幸,专利就是特权。但它
与其他特权不同,没有暗盘,不要公关费,而且光明正大依法取得, 最高可享有二十年

■ 新创处 钟启东
  专利让你可以独家制售你的新发明,赚取丰厚的利润;你也可以授权别人制售,坐收
权利金;如果别人侵犯你的专利,你还可以请求赔偿,这就是专利发财之道。
一、专利的概念:
(一)
专利的定义: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为一种专有之利益及权利,是一个国家与发明人间的法律协定
,国家授与发明人在一定时间内享有排他性之制造、利用、贩卖该项发明的权力;以交换
发明人公开揭露其发明内容,藉以鼓励、保护、利用发明与创作,引进技术和鼓励投资研
发,促进产业发展,进而提升人民生活水准,增进公共利益。换言之,专利法之终极目的
乃在藉著给予权利人一定期间之技术垄断,以换得权利人公开该技术内容,以鼓励研究发
展创新技术、技术移转,进而促进产业发展。新技术的内容必须尽快公开,而发明者则有
权在某段期限独自享有制造、使用或出售其技术。期限过后此技术即归大众,任何人都可
以利用它获利;将专利公诸于众是以发明者在某段期限的独占权利为交换。但每个国家都
有自己规范专利的法律,因此各国关于专利的权利和条件,也是有所差异。以我国为例,
专利法第一章第一条即明白揭示,专利法之制定是为鼓励、保护、利用发明与创作,以促
进产业发展。
(二)
专利的特性:
专利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1.
专有性或排他性
即权利人享有对这些无形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支配的权利。其他人未经权利人许
可,不得利用此权。因为这种权利是专有的,同样的发明只能授予一次专利权,这和有形
财产不同,因为同一物品例如每个相同照相机的财产权可分属不同的人。
2.
地域性
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只有在核准该权利所属的领土有效。美国的专利在台湾领土上无效,
相对地台湾专利在美国领土上亦无法主张权利,英国专利须在香港注册总署注册登记后在
香港才有效。
3.
时间性
除商标可依法延展外,专利权都有一定的期限。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以后,专利权即告终
止,任何人均可使用其保护的客体。 
(三)
专利的种类及形式:
我国专利依专利法(专利法第二条)分为下列三种,即发明专利、新型专利及新式样专利
,而其可受专利保护客体概为:
1.
发明专利:
凡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之高度创作者,其可分物的发明,例如:热可塑性树脂、抗滴
虫霉素、液晶显示器之发明;及方法发明,如:空气中SiO2 检测方法、复合材料球拍制
造方法,以及微生物新品种之发明;以及新用途发明,如:用以医治AIDS 之蛋白质等。
2.
新型专利:
凡对于物品之形状、构造或装置之创作或改良者,例如:照相机之快门装置、橡胶及树脂
复合按键之改良等。
3.
新式样专利:
凡对于物品之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诉求之创作者,例如:照相机匣、汽
车安全气囊等。
但申请专利之标的不符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之发明,均非属发明之类型,其大致可归纳如
下:
1.
自然法则本身,如能量不灭定律、万有引力定律等。
2.
单纯之发现,如矿石等天然物及自然现象之发现等。
3.
违反自然法则,如铜之镀铁方法等。
4.
非利用自然法则,如油轮之航运法。
5.
非技术思想者,如一般个人之技能、单纯资讯之揭示或单纯美术之创作物等。
(四)
专利权的基本条件
一项发明必须符合相关专利局关于颁发专利权的基本条件。大致上(a)新颖性 (b) 发明性
及 (c) 实用性通常为各专利局要求之给予专利权之最基本条件。
1.
新颖性
具备新颖性为颁授专利权与一项发明之最起码条件。称得上是一项发明当然必须具备了新
颖性这个特性。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中,"新颖性”在不同法制下有不同定义。大致上 (i)
绝对新颖性,(ii) 相对新颖性,(iii) 当地新颖性为三种根据不同国情所采用之新颖性
定义。
2.
发明性
发明性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技术慨念。并没有一套既定的原则可以量化或检定一项发明的发
明性。主要的专利局目前仍致力于发展一套检定专利申请的发明性的机制。例如,欧洲专
利局就采用了"问题及解决方法”(Problem and Solution) 的检定方法,而英国则尝试从
过往案例发展一套有系统的发明性测定机制,以确定一项发明是否只属于一项"显而易见"
的改良而不达至专利法的发明性要求。无论采取何种机制,基本的测试仍然是以该发明科
技领域之技术从业人员所能领略之技术改良作为基准。故此,发明人在申请一项发明专利
是应当尽量将其发明之所有技术性优越点及关键在专利说明书中一一列出,以说明其发明
并非一是"显而易见"的改变。
3.
工业实用性
工业实用性并没有一个通用性的精确定义。但凡一项发明可以应用于任何工业,包括工业
程序及工业生产,便己符合了这个要求。通常具有实际商业价值的发明都具备工业应用的
条件。
二、专利的要项:
(一)
说明书:
申请专利之说明书,为重要法律文件,也是一份技术文献。申请人需完整、详实地揭示有
关发明或创作之先前技术、发明或创作之目的、技术内容、特点及功效,使熟习该项技术
者能了解其内容并据以实施,同时须载明所欲申请专利保护之技术范围,亦即获准后法律
赋予之权利范围。因此,申请人如何配合专利法及施行细则之相关规定,由专业人士撰写
一份妥适的专利说明书就显得格外重要。一份完整专利说明书通常最少包括以下题目:
(1) 所属技术领域 (2) 发明之技术背景(3) 发明之详细技术披露及 (4) 权利要求。
兹就专利说明书之相关法令列述如下:
1.
专利申请权人申请专利必须具备说明书以及必要图式;说明书应载明申请专利范围外,并
应载明有关之先前技术、发明之目的、技术内容、特点及功效,使熟习该项技术者能了解
其内容,并可据以实施;前述之申请专利范围,应具备指明申请专利之标的,技术内容及
特点。(专利法二十二条)。
2.
专利专责机关于审查时,得依职权或依申请限期通知申请人于法定期间或补正期间,补充
或修正说明书或图式,但不得变更申请案之实质。且审定公告后之补充或修正必须为下列
之情始得为之:(1)申请专利范围过广,(2)误记之事项,(3)不明了之记载。(专利法第
四十四条之一、第一百零二条之一)
3.
专利权人对于请准专利之说明书及图式,如有相同前述三种补充或修正之情形时,得向专
利专责机关申请更正,但不得变更发明之实质。(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准用
))
4.
专利说明书不得故意不载明实施必要之事项,或故意记载不必要之事项,使实施为不可能
或困难者。说明书之记载不得非发明之真实方法者。(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五条
准用)第三、四款)
5.
专利说明书概须用国文,其科学名词之译名并应附注外文原名、译名经国立编译馆编译者
,应以该译名为准。(专利法施行细则第十四条)
6.
说明书及图式,应以国家标准A4 号(210×297 公厘)纸制作一式二份,而说明书应直式
横书由左至右记述,其法定内容包括:(1)发明或新型名称,(2)发明人或创作人姓名、国
籍、住居所(3)申请人姓名、国籍、住居所,(4)主张优先权之各第一次申请专利之国家或
地区、案号及申请年、月、日,(5)发明或新型摘要,(6)发明或新型说明,(7)图式简单
说明,以及(8)申请专利范围。其中(2)、(3)、(4)为形式部分,而(1)、(5)、(6)、(7)、
(8)为涉及技术实质部分。(专利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
7.
“申请专利范围得以一项以上之独立项表示,其项数应配合发明或创作内容,必要时,得
有一项以上附属项”、“独立项应载明申请专利之标的、构成及其实施之必要技术内容、
特点”、“依附于二项以上之附属项为多项附属,应以选择式为之”、“附属项得以其他
附属项依附叙述者。但多项附属项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依附”,“以多项叙述者,每一项目
应以数字序列,独立项、附属项以其依附关系序列”、“独立项或附属项之文字叙述应以
单句为之,其内容不得仅引述说明书或图式之元件符号”。(专利法施行细则第十六条)
(二)
主张项(请求项,claim):
申请专利范围(claim)为专利权人主张之权利范围,为专利法最核心的课题。专利权的
范围由专利说明书中之权利要求项决定。而各权利要求项必需与专利说明书内之陈述所吻
合及相应。假若一项权利要求的陈述与一项已知技术或产品完全吻合,该项权利要求将无
任何法律效力而不能达到预期的保障效果。反之,假若权利要求项中之陈述过于峡窄,专
利权人可能丧失较为有利的专利权覆蓋范围而令到一项发明专利的实用商业价值大打折扣
。故此,发明人或专利申请人应在专利申请的初期取得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的专业意见
以撰写一份能提供适当保障范围的专利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
以下系撰写申请专利范围时宜注意事项:
1.
申请专利范围之撰述,得依一项上独立项表示,其项数应配合发明或创作之内容,必要时
亦得以一项以上附属项叙述之。以一项文字记述者,应将申请专利之标的内容,依1、2、
3、………等次序分项撰述。申请专利范围,请求项不论为一项或分项撰述,均不得违背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及同法施行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
2.
撰述申请专利范围时,不得仅发明创作之之构成部分。请求项亦不得仅使用“XX 全部”
、“XX 装置”、“如说明书中之……”或“如图一所示之构造或电路”等含糊笼统之字
句作为申请范围之全文。亦不得使用单纯表示功能性或作用性之词句,例如“可折合之脚
架”、“能灵活折曲之车架”等,作为申请专利范围之全文。
3.
撰述申请专利范围,应尽量叙述有关该发明创作之具体技术内容,至于设发明创作所产生
之功效、理论依据及所使用之材料、尺寸大小等,不得单纯作为申请专利之标的。
4.
撰述申请专利范围,得以“其特点为………”或“其特征为………”字样以下之叙述部分
,表示其申请专利之范围。亦即撰述申请专利范围时,倘涉及已知构件或先存技术,而有
载明之必要者,得于叙述特点(特征)部分之前予以引述。
5.
一专利申请案若实质上涵盖两个以上之发明标的,但有利用上不可分离之情事,因符申请
单一性规定,得并案申请。
6.
申请专利之范围若仅记载一般性的预测方法或算法,而未载明其可证明于产业上利用领
域或技术效果的构成者,则该范围之记载不适当。
7.
申请专利范围如为一新的机械装置,于叙述构成元件时,应叙明构件或构造间之位置关系
、结合或连接关系。
8.
一般而言,特定程式所执行之电脑相关发明之申请专利范围,应明确界定该电脑之元件,
并指出该元件系如何以特定硬件或硬件与特定软件的方式加以结合。
9.
申请之发明案如为一种新化学物质,申请专利范围原则上须以化学物质或化学构造式界定
之(如范例I)。若其构成具有二个以上类似的性质或功能选择项目时,得以马库西形式等
择一形式,记载于单一独立项内。
10.
请求项若以一种实现某一特定功能之元件如装置(means)或步骤(steps)的方式表示时
,则说明书中务须充分揭示各元件之相对结构、材料或动作至一致程度。
三、专利之申请及撤销:
(一)
申请
由于专利权是由具有该领土管辖主权之政府属下之专利局所颁授,但官方不会主动要求发
明人提出申请或核准,申请人必须自行向拥有该管辖权之专利局作出申请。我国专利系采
先申请主义,当产生新的构想、方法或装置时,若其属符合专利法之类别及保护客体,则
宜尽速提出申请,俾寻求法律之保护。
申请专利权通常最起码必须提交之文件及资料包括申请人及发明人之资料以及一份能够完
全及充分地披露该发明的"专利说明书”,其应备具申请专利之各种书表,可向经济部智
慧财产局冾购。
此外,申请人亦可基于其在我国先申请之发明或新型专利案,依规定主张国内优先权。
申请前应先检验重要步骤有:
1.
参与研发之所有发明人是否列注于申请书上 ?
2.
提出申请前,是否已作先前技术调查,有无按申请规定检附前案检索资料及相关申请文
件 ?
3.
申请书是否叙明拟申请国别,以及申请该国之理由是否充分 ?
4.
宜随时注意申请专利之时机及程序,以及补正之期限,俾免丧失自己申请权益及时效。
5.
提出申请前,宜先研判发明(创作)说明书内容,以选择适格专利类别去申请。
6.
发明(创作)内容于申请专利前6 个月内,若因研究、实验而发表或使用,抑或陈列于政
府主办或认可之展览会上,按规定应于申请时叙明事实及其年、月、日,同时须备有证明
文件。
7.
申请专利之同时主张国际优先权者,按规定须于申请之次日起三个月内检送经外国政府证
明受理之申请文件。
8.
发明专利申请案将自91 年10 月26 日起采行早期公开制度,亦即该类发明专利申请案,
经审查认为无不合规定程式及无应不予公开之情事者,自申请之次日起十八个月后,即予
公开。且自发明专利申请之次日起三年内,任何人均得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实体审查。
9.
发明内容申请专利前,原则上不得见于刊物或公开使用、展示,以免丧失新颖性。
10.
获准专利后,亦须随时注意缴纳专利年费之期限,俾得维系专利有效性。
(二)
审核
申请权人将研发成果向智慧财产局提出申请专利后,,须经过程序审查及实体审查,符合
专利法相关规定及专利三要件─产业上利用性、新颖性、进步性,才能获准专利。 发明
、新型、新式样一旦获准专利,均自审定公告之日起给予专利权。发明专利权期限系自申
请日起算二十年届满,新型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算十二年届满,新式专利权期限亦自申
请日起算十二年届满。
申请人应于公告期满之次日或依据智慧财产局函知之期限内,向该局申缴年証费用以领取
专利証书。若未于该局通知指定之期限内缴纳年费者,得依专利法规定于限期后六个月内
加倍补缴,逾补缴期仍未缴纳者,专利权自始当然消灭。此点,对从事创意设计及创新研
发者而言,尤其须特别注意控管年费缴纳时限,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该申请案符合法律相
关规定后,始得准予专利并赋予前述期间之专利权,相对地亦公开其技术内容。因此,发
明之保护、利用,系透过公开记载有技术内容的说明书(技术文献),及具有正确明示申请
专利范围之专利证书达成。
(三)
取得
专利是一种所有权,具有动产的特性,换句话说,专利权得让与或继承,亦得为质权之标
的。专利权人得以其发明让与他人,或授权他人实施。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获得专利
之发明,发明专利权受侵害时,专利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并得请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
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专利保护期满之后,该项发明就开放供大众使用。但是在专利保护期间内,也会因为未缴
专利年费、专利权人抛弃、或者是专利权人死亡无人主张其为继承人等原因,而导致发明
专利权当然消灭。
(四)
实施
以取得专利的发明人而言,其可自行实施其发明或授权他人实施 以取得权利金或其他利
益 ,然而并不是每位专利权人都愿意将其发明让与或授权给有需要的人使用,如此一来
,可能使得一项有用的发明不能为大众所使用。因此,专利法中均有条文强制专利权人必
须实施其发明;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必须制造或授权他人实现其发明。
(五)
撤销
对于已核发之专利,基于第三人举发或智慧局之职权,可撤销。
(六)
审查及争议之救济
专利权公告时,经第三人进行异议 举发 撤销等申诉 致专利权不成立或消灭 申请人可进
行答辩、请求再审查等行政救济诉愿,最后可上诉至最高行政法院判决。
有关现行专利申请、审查及行政救济之流程,得参考下附简表所示者。
四、专利之策略及管理:
  由于实用的专利往往具有很高的经济利益, 但相对的研发也很花钱, 因此公司法人
在专利研发前, 宜先订定专利策略及管理办法, 以加强研发及增加专利的政策, 并事
先做好功课如:
1.研发前对于相关技术应先检索查询
2.避开侵犯他人专利
  接下来 公司即需订定申请专利的评审制度,以评估公司专利研发政策, 如:
1.公司是否需要较多的专利 ?
2.该科技是否实用 ?
3.申请获准的机率 ?
4.是否宜以营业秘密代替专利的方式保护 ?
5.何时申请 ?
6.申请的国家 ?
7.专利的维持 ?
  至于公司内部, 往往需成立一专案权责单位, 如专利法务单位, 以订定各项权责
如:
1.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原则、
2.专利实施的成效追踪制度、
3.员工及发明人的守则、
4.专利手册及数据库档案管理
  并安排各项工作职掌及各专业人员如业务及产品开发或制造人员、研发人员、专利评
审人员、专利法务人员的工作分配、隶属、配置、及培训等,以完备公司整体专利策略及
管理。
五、结论:
  一份好的专利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与法律效果是无法估算的。所谓的经济效益,包括了
经济市场的争夺,如市场的独占与寡占。而拥有专利权的公司是否能在市场上继续生存,
或是市场上的占有优势,或是在法庭上的专利诉讼决战,其中所产生的巨大商业利益与商
业价值,在在都不是可以立即衡量的。因此如何拟定公司内部专利策略及管理,为现代化
公司当务之急。
参考资料 :
(1)
专利法规及说明书之解读”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林维新 91年06月06日于成大育成中心演
讲资料
(2)
中华民国专利法” 83年1月21日公布。
作者: chun821543   2017-12-07 03:34:00
作者: ken860606 (野格香甜利口酒)   2018-12-07 03:35:00
你是要答案是吗 答案是 可以
作者: maple0425 (漏接达人)   2018-12-07 03:35:00
这时间发这种文
作者: butmyass (洒利与爵克)   2018-12-07 03:35:00
作者: angelgirl13 (火锅少女13♥)   2018-12-07 03:35:00
重点?
作者: JingP (Jing)   2018-12-07 0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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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etsu2008 (妳是我最想留住的幸运:))   2018-12-07 0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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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uijun228 (Daoko小粉丝)   2018-12-07 0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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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ris44099 (chris)   2018-12-07 0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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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lfria (elfria)   2018-12-07 03:53:00
成立闭锁性公司啊向能认同你能领等于资本的人募款技术作价太难认定,别公开募资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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