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是五等亲,日本与美国部份州是三等亲
废材联盟制作人曾经抱怨过
同婚跨州“不可以”有问题,堂兄妹结婚跨州变“有罪”
2.世界各国包括台湾古代都有过近亲通婚的文化,不存在婚姻定义共识的问题
因为不存在婚姻定义共识问题,民法才有983条之禁令
换句话说,大法官是“有法可废”的,这里不需要像同婚司法超越立法,改变婚姻定义
3.唯一的问题就是“近亲结婚不符合社会伦理”会影响“秩序”
这完全可以是大法官们自由心证
但反近婚无论心证任何理由,在同婚释宪以后,都变成很薄弱的理由
既然“婚姻定义”可以“不管社会伦理”“不需民意共识”随大法官个人信仰立场改变
那“亲属定义”也没什么不行,应该说几乎没有什么“定义”是不行的了
换句话说就是,大法官把“社会伦理改成符合近亲结婚”就没有啥影响“秩序”的了
4.这个观念真的每个公民都应该要有
在同一个公共议题中
主张“动用公权力”的正方,跟“反对动用公权力”的反方
双方立场并不是“平等”的
因为正方有必要将意见与逻辑达成一致,做为动用公权力的法理基础
因此即便支持者认同正方主张之“结果”,但只要其逻辑与正方主张之法理有矛盾
投下支持票的理由就是不充分的,或著说反智的
而反方没有这个必要,只要“任何人”对正方逻辑有“合理的怀疑”
即便与特定宗教团体有矛盾,投下反对票的理由就是充分的
因此重点就是正方之主张必须超越“社会所有人”的“合理怀疑”
而非单纯在辩论会上屌打特定宗教团体就行了
如果正方在辩论会之“主张本身”无法说服社会,那办再多辩论会也是浪费时间
另一重点,“同婚如果过、那近亲婚也会过”,正方回这是滑坡谬误,是再回避问题
确实,如果没人游行主张近亲婚要求释宪
如果大法官没有自由心证支持近亲婚,甚至没有再次司法超越立法
同婚过不代表近亲婚也会过
但这不代表“同婚过、近亲婚也会过”做为怀疑是不合理不成立的
在这情况
反方不需证明其怀疑结果未来是否成真
而正方之主张从未超越这类的合理怀疑
举个例子
反核怀疑核电厂会爆炸
挺核表示核电厂爆炸机率很低,因此这怀疑并不合理
这里并非反方要证明未来核电厂不会爆炸
而是正方要证明核电厂爆炸机率很低,怀疑并不合理
正方不能用一句,这是滑坡谬误反方要充分证明核电厂一定会爆炸
正方要主张这是滑坡谬误之前,必须由正方证明核电厂与爆炸之间的因果性很低
因为正方是主张动用税金盖核电厂的一方
这很重要,因为正方是主张动用公权力的一方
因此举证责任在于正方,不在于提出怀疑的反方
其实自己想想就知道,滑坡谬误真的是很可笑的反驳
正方大法官表示:我相信同婚是基本人权所以我决定同婚要立法
反方大法官表示:那其它相信近亲结婚是基本人权的要不要给他立法?
正方大法官表示:你这是滑坡谬误,你能拿出证明未来我一定会相信近亲是基本人权吗?
反方大法官:......
同运这种用政治正确绑架舆论,乱踢举证责任的咪兔做法真的母汤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