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sagi719 (AztecBunny)》之铭言:
: ※ 引述《DarkHolbach (黑道公子让你变失业鲁蛇)》之铭言:
: : 另外美国大法官反对理由跟一个美国的制度有关:州权。
: : 而台湾没有这玩意。
: : 另外你讲的黑人通婚是废除法律那根本胡说八道一通,可见你就没看过判决在那瞎掰。
: 是吗?
: 你真的要主张
: 司法超越立法
: 并不是当时美国大法官的反对理由,州权才是?
: 这件事可跟四五十年前的美国历史不一样
: 我想大家自己Google一下美国大法官对同性婚的正反理由
: 就能知道15年的当时,板上是如何理解反对方大法官的理由
: 另外历史就是“废除”反异族通婚法,你硬是否定这点
: 硬要主张当年大法官也是改变“婚姻定义”
: 这代表大法官司法超越立法是正当的
: 那我就直说了吧,就算退一万步,认同前者,也不代表后者是成立的
: 你只会喊著“胡说八道,你没尝试了解”是无法说服任何人认同前者的
: 在我看来
: 你的策略就是尝试搬出权威使人闭嘴,完全不管这之中的逻辑是否合理
: 先搬基本人权,不通用
: 再搬大法官,被批司法超越立法
: 再搬四五十年前的美国大法官,被指出两件案子的不同点,不能等同并论
: 干脆翻桌,所有跟你对着干的反对意见都不存在,尤其是同样来自美国大法官的反对意见
: 标准的同婚支持者
※ 引述《usagi719 (AztecBunny)》之铭言:
: ※ 引述《DarkHolbach (黑道公子让你变失业鲁蛇)》之铭言:
: : 另外美国大法官反对理由跟一个美国的制度有关:州权。
: : 而台湾没有这玩意。
: : 另外你讲的黑人通婚是废除法律那根本胡说八道一通,可见你就没看过判决在那瞎掰。
: 是吗?
: 你真的要主张
: 司法超越立法
: 并不是当时美国大法官的反对理由,州权才是?
: 这件事可跟四五十年前的美国历史不一样
: 我想大家自己Google一下美国大法官对同性婚的正反理由
: 就能知道15年的当时,板上是如何理解反对方大法官的理由
: 另外历史就是“废除”反异族通婚法,你硬是否定这点
: 硬要主张当年大法官也是改变“婚姻定义”
: 这代表大法官司法超越立法是正当的
: 那我就直说了吧,就算退一万步,认同前者,也不代表后者是成立的
: 你只会喊著“胡说八道,你没尝试了解”是无法说服任何人认同前者的
: 在我看来
: 你的策略就是尝试搬出权威使人闭嘴,完全不管这之中的逻辑是否合理
: 先搬基本人权,不通用
: 再搬大法官,被批司法超越立法
: 再搬四五十年前的美国大法官,被指出两件案子的不同点,不能等同并论
: 干脆翻桌,所有跟你对着干的反对意见都不存在,尤其是同样来自美国大法官的反对意见
: 标准的同婚支持者
事实上你一直在靠北的大法官造法就是子虚乌有,确实以前民法有婚姻是一男一女这条,
可是说婚姻一男一女并不代表就要否认同性,这完全是两码子事,大法官并没有造法,
法务部的函也有讲,民法要包含同婚的话还是得走法制程序,不是他们说了算。
(事实上Roberts法官在反对这个的时候并不是用你那废除、造法的逻辑,而是说Loving
案没有涉及颠覆一男一女传统,不过这也是很奇怪的反对逻辑,因为同婚本来就是要打破
传统,明知道同婚要打破传统,还要人家遵守传统真是套套逻辑)
讲完这个东西我们再来谈美国的同婚释宪,为什么我觉得反方意见没有什么说服力。
为什么我一直反复讲种族通婚的Loving案,原因很简单,因为你一直反复的讲民意民意,
但Loving案就是活生生的民意跟最高法院相冲突的案例,如果你想用“大法官强奸民意”
来反对同婚,那你就必须论证为什么Loving案不算强奸民意,而同婚通过算强奸民意。
美国最高法院的工作,本来就有一个是废除被判定违宪的法律,这是美国宪法第十四条
中的正当程序条款跟平等保护条款规定的,如果这样算强奸民主,那最高法院废除算了
。
如果你有关注美国的释宪,你就会发现跟民意相背的释宪多了去了,例如2013年的
Shelby County v. Holder案高院以5:4的票数,宣判《选举权法案》中用于衡量各地种族
歧视严重程度的条款不够“与时俱进”,因此国会对其续期的做法无效,这个释宪案直接
跟国会对杠,而且还是国会几乎全票通过的法案
更有趣的是你说的领衔反对同婚的大法官Roberts在那个案例就是多数的一方,如果真的
要顾民意,那怎么这个案例就不顾了?
https://bit.ly/2U4lTQ3 另外这个是国外人家对大法官Roberts的反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