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选举罢面法第57条(投票所与开票所之设置及开票)
………投票所于投票完毕后,即改为开票所,当众唱名开票。开票完毕,开票所主任管理
员与主任监察员即依投开票报告表宣布开票结果,…….
投票完毕应解释成(A)“该投票所”投票完毕,亦或是(B)“该选举区”投票完毕。
采(A)解释:
。优点:效率,可以尽早知道投票结果。
。缺点:公平,会影响到未投票之选举人意愿。
采(B)解释:
。优点:公平,不会影响未投票之选举人意愿。
。缺点:效率,会延后得知投票结果。
看来效率比公平重要~~~
※ 引述《Townshend (the WHO)》之铭言:
: 台湾是法治国家 一切依法办事
: 中选会主委有澄清不是同个投票所边投边开
: 法律本来就规定一个投票所投完就能变开票所
: 现在关键应该是法律有没有禁止有的地方还没投完
: 别的投票所就先开票吧?
: 假如法律没有这条规定
: 可是又有人觉得不公平
: 那麻烦觉得不公平的人努力一点提案
: 规定下次选举要等所有人都投完才能开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