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loz (醉)》之铭言:
: 立专法很简单啦
: 不会立的我立给你们看
: 同性永久结合法(注一)
: 第一条
: 为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
: 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
: ,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准用其他法律有关婚姻、夫妻及配偶之规定。
: 第二条
: 永久结合关系之约定,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订定。
: (排除民法972适用)
: 第三条
: 于同性永久结合关系存续中者受胎者,不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双方子女
: (排除民法1063推定婚生子女之适用)
: 第四条
: 约定永久结合关系之双方共同收养子女,或一方收养他方之子女时,
: 准用其他法律有关父母之规定
: 第五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这不就立好了吗~~~
: 各位立委,欢迎来抄~~~
: 注一:名称我觉得最不重要,先用大法官释宪的字眼,想怎么改我觉得没差
字太多了,我订给你看
第一条:同性婚姻为同性间之结合,民法婚姻之规定为一男一女之结合,两者不同。同性
婚姻以此法办理。
第二条:办理同性婚姻者,各县市政府以户政资料注记办理。
好了 大家可以回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