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选无效案] : 一人做事一人当 小丁做事小丁当
缘起 :北市长选举案例实在太有趣 拿来用逻辑推理讨论一下法条文字做练习
法律意见分析 (本人非律师 纯学术讨论)
选罢法118条
选举委员会办理选举、罢免违法,足以影响选举或罢免结果,检察官、候
选人、被罢免人或罢免案提议人,得自当选人名单或罢免投票结果公告之
日起十五日内,以各该选举委员会为被告,向管辖法院提起选举或罢免无
效之诉。
选举委员会办理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违法,足以影响
选举结果,申请登记之政党,得依前项规定提起选举无效之诉。
1.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 (举例而以没有穷尽各种解释)
文义解释 : 具体危险犯,因为有结果,且此结果跟弃保无关,而是选票本身
在假设没有被影响的情况下跟实际情况下的差距(这怎么举证?
难度很高,统计学关联性的证据在此都很难成立,因为都是间接证
据,自由意志跟行为产生的外显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根本难以证明)
体系解释 : 抽象危险犯?根据某人查到的资讯,因为既然在当场拉票的行为
在选罢法直接推定拉票会影响选情,或者选前早有不准做民调的
规定,既然选举结果比民调更有power,举轻以明重,这种知悉结果
的行为态样应该比两者来的更为严重,当然你也可以说没有比较
严重,因为你有没有看到结果本来就不会影响你自由意志展现(有
更多理由大家可以慢慢想喔)迳这要比较其他法条,请大家慢慢找
目的解释 :具体危险犯 : 要处罚结果因此改变所以当时立法目的在于所谓
的选举公正性,而公正性会影响选票结果
抽象危险犯 : 结果长怎样根本不重要,因为行为时的风险早就失
控,选举公正性因为行为本身就以被侵犯,票数多少
不管输赢都无关,且推定所有看到的人都已被影响,
盖行为时人心突然转变会影响选举公正性,我处罚
的是你的人心实现导致的选举不公
这说法很迁强,因为人心怎么因为新的资讯改变你要
证明根本就是个谜,搞不好因此更多人投丁丁所以输
得更少? XD
实务见解 : 目前是具体危险犯,理由我还没看,但我个人觉得抽象危险犯太
诡异,我猜是为了避免举证责任跑到被告所做的规定~
丁丁主张 :
我拒绝承认这次选举结果,因为在这次市长选举投票中,台北市非常多的投票所,出现选
罢法所禁止,且全世界各国选举制度中不可能出现的“一边开票、一边投票”的违法荒谬
现象。
迳这段话基本上只是讲了现象,举证难度如上所述,至于丁丁的比较法论述(全世界各国
OOOXXX) 只能在逻辑上强化现象的荒谬性,但是没有实质上的案例能比对,因为实在只有台
湾首开先例,而且我也可以说成正是因为这样更强化了选举公正性因为我更笃定要选谁了
XD (好啦这有点诡辩,但是这也是有可能的)
我们大家都知道,在这次的市长选举当中,只有台北市是唯一存在绿白合作操作弃保的城
市。投票当晩,到了晚间七点四十六分,都还有选民才完成投票,但是各家电视台在下午
四点以后,已经拼命报导开票的结果,指出柯丁紧追互争,姚远远落后。在这种情况下,
许多想投姚文智的绿营选民,在明知姚文智当选无望的情况下,就可能接受柯文哲阵营不
断推播操作的弃姚保柯策略,转投柯文哲!中央选委会及台北市选委会违法放任一边开票
,一边投票,严重破坏选举的公平性,足以影响选举结果!这是我们要采取司法行动诉请
选举无效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