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苹果日报
2.完整新闻标题:丁守中提重新计票 验票费用将由北市民埋单
3.完整新闻内文:
台北市长选举开票胶着到今天凌晨,国民党候选人丁守中以3254票落败,旋即向法院声请
重新计票,律师表示,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台北地方法院须在裁准重新计票
20日内完成验票,但超过140万张选票的重新计票认定,恐得要动员相当多的法官,才能
如期完成。
至于丁守中表示还要提起选举无效诉讼,律师指出,选举无效之诉如果经法院审理后认为
成立时,则该选区内所有候选人的选举结果都是无效的,则需再重新举办一次选举。而丁
守中虽需缴纳428万保证金,但重新计票所需费用,由台北市政府编列预算负担。
律师林俊峰指出,针对丁守中声请重新计票部分,依《选罢法》第69条规定,因有候选人
以有效票数差距在千分之三以内为由,已经在投票日翌日凌晨,立刻向台北法院声请查封
全部投票所之选举人名册及选举票,所以台北地院必须查封全部投票所的选票,并在20日
内完成重新计票,将重新计票结果通知台北市选委会,再由选委会于7日内,依台北地院
重新计票结果,重行审定选举结果。
由于台北地院不可能有这么多的空间,放置选票及相关设备,所以应该会选择台北市各区
公所作为重新计票的地点,就查封之投票所选举人名册及选举票,作逐张认定。在重新计
票时,台北地院要通知各候选人或其指定人员到场,并可指挥台北市选举委员会、区公所
及投票所工作人员协助。
因为要进行超过140万张选票的重新计票认定,工程非常浩大,所以台北地院应该会以每
名法官、书记官为1组,由必须是多名法官、书记官同时在各区公所重新计票认定,才有
办法在20天内完成作业。
林俊峰指出,如果最后发现有计票不实(也就是票数翻盘),而造成不应当选而已公告当
选之情形,应予撤销;有应当选而未予公告之情形,则应重行公告。如果重新计票结果未
改变当选或落选时,则保证金不予发还,要是重新计票结果改变当选或落选结果时,则可
退还保证金。也就是说,总计428万多元的保证金,如果在重新计票后,选举结果翻盘、
丁守中当选,这笔保证金可以取回,如果没有改变结果,那么保证金就无法取回。而重新
计票所需费用,由台北市政府编列预算负担。
至于丁守中阵营将提出的选举无效之诉,依《选罢法》第118条第1项规定,选委会办理选
举违法,而足以影响选举结果,候选人得自当选人名单投票结果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选
委会为被告,向管辖法院提起选举无效之诉。
林俊峰指出,根据实务见解(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20号判决)认为,所谓选举机关
办理选举违法,足以影响选举结果,是以选举机关办理选举,违反选举法令,且其违反足
以影响各候选人之得票数,并致选举结果发生异动,导致当选变落选,落选变当选。
所以丁守中必须证明,选举机关办理选举违法,有足以影响选举结果的情事。例如有多少
(或比例)的投票所,在昨天下午4点钟后,仍还在投票?有多少(或比例)的选民,是
在这样情况下投票?在此情况时,有多少(或比例)选民因在排队投票时,以手机观看新
闻、通讯软件、社群软件的开票讯息?
此外,又有多少选民因为在投票时,透过手机、社群等方式观看开票新闻或接收相关讯息
,因此改变投票意向?从下午4点钟后,甚至最晚至7点45分才完成投票行为的投票所,是
否因此可归责于台北市选委会或中央选举委员会的情形,造成选民接受不当的开票讯息,
进而改变或影响选民的投票意向,造成本应当选而落选之情事等。
而选举无效之诉,如果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成立时,则该选区内所有候选人的选举结果都是
无效的,则需再重新举办一次选举。依《选罢法》第127条第1项规定,选举法庭采合议制
审理,受理的一审地方法院、二审高等法院都必须要在6个月内审结案件,且不得提起再
审之诉。法院在审理时,应依职权调查必要事证。(游仁汶/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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