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中选会逾时公告 法官:须重印投票公报确

楼主: The5F (5F)   2018-11-20 00: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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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整新闻标题:
中选会逾时公告 法官:须重印投票公报确定
3.完整新闻内文:
下一代幸福联盟理事长曾献莹领衔所提公投第12案,主张同性婚姻另立专法规范,中选会
在上个月公告截止后,日前突将行政院对该案的修正意见重行公告,曾男提起行政诉讼阻
挡,并声请停止执行中选会修正版公告,要求应依合法公告期限内的原版本印制公投选举
公报,中选会不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曾男的声请,提起抗告,今被最高行政法院驳回
确定。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理由指出,中选会于今年10月24日已公告本件公投提案的投开票细节,
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但于本月(11月)2日将行政院对该案的修正意见重新公告,且
变更原版公告内容,中选会此一重新公告,确为可依《行政诉讼法》被声请停止执行的标
的。其次,最高行认为,若依中选会抗告内容所称,修正版公告只是对原版公告的补充、
没实质改变原版公告内容,也不会影响该公投案的进行,那么原版公告既然已依法定程序
正确表达政府机关意见,又何必重行公告引起争议
第三,最高行指出,依《公投法》规定,政府机关应在公投日28天前公告公投案意见书,
并由中选会汇集编印公民投票公报,送达公投案投票区内各户,并分别张贴适当地点,及
公开于互联网,但中选会对本案公投提案的修正版公告,离公投投票日不足28天。最高
行更认为,若让中选会执行对本件公投提案的修正版公告,恐影响公投投票意愿,使该公
投案所欲创制立法原则的意见无法公平客观呈现,显不能回复原状,也无法以金钱赔偿,
而有难于回复的损害,且中选会已将修正版公告印制公报并送出,必须由行政法院裁定处
理,否则难以救济。
第四,中选会抗告指出曾男未经诉愿程序就提起行政诉讼、于法不合,依附不合法诉讼所
提的假处分也不合法,但最高行指出,曾男目前仍可对中选会的修正版公告提起诉愿,中
选会此主张无理由。最后,最高行强调,中选会对本件公投提案的修正版公告虽被裁定停
止执行,中选会仍可依10月24日的原版公告编印公报,尽管中选会在本月9日才收到台北
高等行政法院停止执行修正版公告的裁定,仍来得及补救重新编印,并在公投投票日前2
天送达选民,因此驳回中选会的抗告确定。
本件公投案主文为“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他形式来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永
久共同生活的权益?”,由中选会在今年10月24日公告,列入今年11月24日公民投票案第
12案,该案属于法律立法原则的创制案,用意是主张另立类似“伴侣法”的专法,规范与
保障同性婚姻。
但中选会收到行政院在今年10月29日针对该案所提修正意见书,随即在本月2日针对该案
重行公告,加入“一、宪法保障同性间得以结婚之权利,已经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确
认,不会因本次公投结果而有所变更。二、惟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亦责成相关机关应
于2年内完成相关法律修正或制定,其仅须使同性之间能与异性之间享有平等之结婚权利
,并未限定须修正民法或以其他法律另定之。三、基于以上,本案若获通过,政府将尊重
依法所进行之公投结果,并依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之意旨,进行同性婚姻相关法规修
正工作并送立法院议决。”等内容。
曾男等人认为中选会的修正版公告,将该公投案主张推动“同性共同生活专法”的原意,
扭曲为推动“同性婚姻”,因此火速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中选会立即更正错误,停止刊发
与回收已载明违法说明的900万份公投公报,并向全民道歉。(黄哲民/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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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oo.gl/7CP688
5.备注:
剩4天了 中选会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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