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反对同性婚姻的人 最后会害到自己吗?

楼主: rapnose (鼻马龙)   2018-11-18 21:00:33
我先讲结论,但是我不懂瓦伦达效应。
Mayinggo: ╴╴╴╴╴╴╴
这跟同婚无关 是要修改通奸罪定义好吗 13:26
 ̄ ̄ ̄ ̄ ̄ ̄ ̄
这是现阶段的最佳解。
同婚是否会适用通奸罪,关键的确在奸的定义。
sober716:
很多坚持一男一女的人
到最后可能会不会反而害到自己??
是搞外遇的人赚到啊 对象只要是同性就无罪喔^_<
是对方如果搞外遇 对象是同性就无罪喔
wayne62:
https://bit.ly/2FtQfs6 当初说配偶跟同 13:23
性不算通奸的法律见解 也是因无同婚, 13:23
terry1020:
只要民法允许同婚,男男通奸罪不就顺利 13:42
成章入法,反同反到脑子怪怪的人,比想 13:42
像中多呢,科科 13:42
sober716所提的情况与wayne62所提供的
法务部座谈会结论,其探讨重点,在于
“人”。
但通奸罪要看的,不是只有“人”,还有
“行为”。
1997的法务部座谈会所讨论的问题,虽然
有提到行为,但聚焦的重点在“人”,做
出的结论,重点也在“人”。
※1997开座谈会,1998公布结果。
2002的高等法院法律座谈会所提的问题,
重点才放在“行为”的讨论。
=========================================
同婚法制化前,人与行为的定义问题都存在。
同婚法制化后,还剩行为的定义问题要处理。
奸:
男女性器接合。
性交:
1.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
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
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
同婚未入法前,已婚男性:
1.与配偶以外的女性
(1)性器接合。- - - - - - - - - - (A)
(2)性器接合以外的性交。- - - - - (B)
2.与另一名男性性交。 - - - - - - - (C)
同婚法制化后,已婚男性:
1.与配偶以外的女性
(1)性器接合。- - - - - - - - - - (D)
(2)性器接合以外的性交。- - - - - (E)
2.与配偶以外的男性性交。 - - - - - (F)
在证据确实且有效力的情形下,(A)与(D)
一定成罪;而(B)(C)(E)(F),要遇到认同
少数说的法官才会成罪。
很多法官对奸的参考依据,是2002高等法院
法律座谈会的投票结果(多数说)。
不修改奸的定义,通奸罪对传统婚姻来说,
很多情况会形同具文;对同婚来说,几乎
形同具文。
=========================================
既然实务判决上,有很大的机率形同具文,
那么,就不该笃定地说同婚会适用通奸罪。
https://i.imgur.com/QT1FZAX.jpg
https://reurl.cc/5ry6R
最近在讨论的,是婚姻平权一案。
性忠贞义务栏,建议要这么修改:
有通奸罪

会努力推动通奸罪定义的修法
表格下方文字,建议要这么修改:
多元成家民法修正案不涉及刑法通奸罪……
的修法……草案通过后,上开刑事处罚规定,
仍有适用余地。

1.刑法第230条(血亲性交罪),于多元成家草案
通过后,仍有适用余地。
2.会努力推动刑法第239条(通奸罪)定义的修法,
让同婚承担与传统婚姻相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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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要解决通奸罪在司法实务上的困扰,
至少有这几条路可走。
1.通奸除罪化,提高民事赔偿。
2.高等法院法律座谈会修改奸的定义。
3.立法院将“奸”的定义放进刑法里。
我自己是支持通奸除罪化的。
与同婚无关,而是单纯认同“用刑法处罚
人民的感情纠纷很可怕”。
其实,台湾通奸罪要去刑罚化,不太容易
成功,因为这本来就是道德立法,而台湾
多数人趋于遵循较保守的道德价值。
我不认为保守=落后,这只是价值选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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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盟如果够聪明的话,应该将通奸除罪化
这件事交给法界人士推动就好。
因为狂甲的社会形象糟糕透顶,连带影响到
善甲与拉拉。由伴侣盟推动的话,一定会被
做负面连结,对同婚入民法不利。
那么,较务实的作法,应该是由伴侣盟协同
法界人士,推动通奸罪的修法,或先请司法
院开法律座谈会修改奸的定义。
这样一来,不只解决了通奸罪在传统婚姻上
的司法实务困扰,也可以让同婚与传统婚姻
承担等质(虽不等量)的性忠贞义务,展现同
志不只争取权利也愿意承担义务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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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你们也可以完全不管。
因为这个实务困扰并不是同婚造成的。
当初立法院将强奸修改成强制性交,是为了
加强保护个人身体自主权。
当初通奸罪维持不变,是因为性器接合才有
机会出现非婚生子女,其他性交则不会。刑
法这东西,能限缩就要尽量限缩。
只是,一码归一码。
通奸罪的实务困扰,虽然不是同婚造成的,
但依照现行奸的定义,同婚的外遇所发生
的性交,在实务上几乎不会成罪。
意即,实质上几乎不用承担性忠贞义务。
用笃定的语气在文宣上说同婚入法后,会
有通奸罪的适用,会给人不太诚实的感觉。
关于通奸罪,建议你们要调整说法,否则
会让人觉得你们避重就轻。
大概是这样。
================参考资料===================
【性交】
刑法第10条第5项
https://reurl.cc/mLj7l
【通奸】
刑法第239条
https://reurl.cc/5ryVV
【与人通奸】
法务部(87)法检(二)字第02560号
https://reurl.cc/bXjqv
【与人通奸】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91年法律座谈会
刑事类提案第7号
https://reurl.cc/gWjrR
【罪刑法定讨论】
#1Jis-eem (Examination)
https://reurl.cc/MAxem
【口交不算通奸】
#1NLGZ4AI (LAW)
https://reurl.cc/YOAM4
#1Rv65RWQ (Gossiping)
https://reurl.cc/qgEOE
【同婚适用通奸罪?】
#1Rv6FZXV (Gossiping)
https://reurl.cc/MAebK
================其他补充===================
1.通奸罪不会跑到最高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376条第1项第1款
https://reurl.cc/5rmgy
2.高等法院法律座谈会的那个连结,不是
判例,只是学说见解。
3.判例是由最高法院讨论与编列出来的。
法院组织法第57条
https://reurl.cc/eErxm
4.妨害婚姻与妨害家庭,是放在刑法里。
https://reurl.cc/2rn09
5.侵害配偶权的概念,是放在民法里。
民法第195条
https://reurl.cc/4axmR
民法第184条
https://reurl.cc/3azLL
6.离婚的法定事由:
民法第1052条
https://reurl.cc/O0OqR
第1项第2款是写合意性交,所以没有问题。
7.解除婚约的法定事由:
民法第976条
https://reurl.cc/xGR0b
第1项第7款有个通奸。如果将来要修改刑法
的通奸罪定义或条文内容,这边应该要连动
一下。
【通奸除罪化讨论】
#19nN7r5C (LAW)
https://reurl.cc/R0Z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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