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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还有陈宜民提的五条之一,公布项目和范围由劳动部制定
不过看后来修法就在协商阶段和林为洲的第五条合并成现在这样了
附上当时劳动部长林美珠意见
1.劳动市场之讯息对等,有助于求职者充分了解各行业与职缺之薪资行情,或正确评估个
人能力所对应的薪资水准及应征意愿,提高就业媒合率。惟求才厂商不主动揭示薪资之原
因,包括部分职业个人专业技术差异较大,希望保有薪资弹性空间,及担心竞
争对手挖角等。
2.经了解新加坡、韩国、日本、美国、英国等先进国家做法,除日本有立法要求但未规范
罚责外,其余国家皆未立法要求求才厂商须揭露薪资,所采行者为定期发布就业市场薪资
统计资讯之方式,提供求职求才者参考,以增加就业市场资讯透明度。
3.查我国目前除行政院主计总处定期发布国内薪资统计资讯,本部亦编撰“行业职业就业
指南”提供行职业之职业特性、工作条件及薪资统计等资讯供各界参考运用。另本部于雇
主线上登录职缺时,亦提供前揭行政院主计总处薪资统计资料供雇主参考,以
鼓励填写薪资范围。
4.有关于就业服务法第 5 条、第 5 条之 1、第 65 条及第 67 条规范雇主求才须载明薪
资条件等修法一节,尚须取得社会共识,建议先由本部邀集工商团体及私立就业服务机构
广泛蒐集意见,再行审慎评估研处方式。
最后
(二)修正通过:
1.第五条,参酌委员陈宜民两项提案后,依委员林为洲等 16 人提案修正通过:
(1)第一项修正为:“……、身心障碍、星座、血型或以往工会会员身分为由,予以歧视;
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从其规定。”
(2)第二项第六款修正为:“六、提供职缺之经常性薪资未达新台币四万元而未公开揭示或
告知其薪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