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裁定就是法 司法院打脸中选会

楼主: Js1233 (尸ㄒㄒ你真是杂碎)   2018-11-16 08: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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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就是法 司法院打脸中选会
周毓翔、杨佳颖、张理国╱台北报导
2018年11月16日 上午5:50
中国时报【周毓翔、杨佳颖、张理国╱台北报导】
中选会10月24日做出公投公告,又于11月2日针对公投第9案至第15案修正行政院意见书并
重新公告,下一代幸福联盟向法院声请停止执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停止执行,中选
会却反斥裁定有违法疑虑,要提抗告。国民党立委吴志扬昨在立院质询司法院祕书长吕太
郎此事,吕太郎回应,“裁定就是个案的法,它就是法律。”
中选会坚称要两面俱呈
中选会公投公报是否重印引发争议,行政院发言人Kolas Yotaka表示,中选会为独立机关
,行政院予以尊重;政院表示,修正意见书,只是要协助民众理解政府意见。
至于行政院要求进行机关意见书的文字修正才衍生风波,Kolas说,行政院针对公投案的
补充说明并非大幅修改原意,而是简单摘要重点,深入浅出,协助民众透过公报理解政府
对该公投案的意见,以作为民众决定前的参考。
吴志扬在司法与法制委员会质询,行政法院已裁准停止执行,中选会就应停止执行?吕太
郎表示,法院裁定在个案就是法律。
吴志扬追问,中选会提抗告,会影响停止执行的效力吗?吕回应,原则上不会。
中选会先前已表示,行政法院在7日裁定前,并未通知中选会表示意见,裁定本身显然有
违法疑虑。对此,吕太郎表示,个案他不便评论,但是依照《公投法24条》规定,确实要
在28天以前公告,公告的时候,政府机关意见书要包含在内,至于能不能变更等等,个案
不便表示意见。
抗告不影响“停止执行”
吕太郎也强调,法院跟立法是前后段的关系,法院裁定下来后,个案的法,就是依照法官
所宣示的,就代表全民、代表立法院,都是所有人该遵守的。
对于重行公告公投意见书争议,中选会副主委陈朝建重申,中选会确实依法在28天前进行
相关公告,而行政院在10月29日检送修正意见书,由于过去公投第6案也曾发布修正公告
,且本次公投公报至11月2日尚未付印,因此中选会在11月2日援例公告修正意见书。他强
调,公投公报同时印制提案主文与理由书、政府机关意见书,两面俱呈,民众可依其自由
意志投下神圣一票。
多数公报已印制送民众
至于行政法院已裁准停止执行,陈朝建则说,法院作成裁定前并未依规定通知中选会表达
意见,裁定本身显然有违法疑虑,且中选会在11月9日收到裁定书时,多数公报已印制完
成并发送各区公所、家户,中选会也将委由律师依法提出抗告。
对于重行公告公投意见书引发争议,中选会昨晚发布新闻稿表示,依《公投法》规定,公
投公报需于投票日前2日送达家户,若重新印制公投公报,相关作业至少需10日以上,更
遑论招标等,恐将导致无公投公报之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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