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山难国赔案 家属求偿660万败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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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日报】出版时间:2018/11/14 19:04
中山医学大学大四男学生张博崴2011年独攀南投县白姑大山失踪,警消搜寻51天没找到人
,后来山友在溪谷旁寻获张男遗体,张家主张山难救援机制失能,诉请国赔660万余元,
一审认定南投县消防局搜救不确实、错失救人时机,判须赔张家约267万元,二审认为“
人民对国家并无要求‘登山零风险’的权利”,去年逆转改判张家败诉,最高法院今驳回
上诉,南投县消防局免赔确定。
最高院判决理由包括以下3点:一、寻获张男遗体的黄姓山友,已排除警消搜救过的路径
。二、张男在山区迷路后打电话给女友,女友向北市警方报案,南投县消防局获报时已入
夜,且须准备救援器材等,因此隔天3月1日早上出发搜救,并没有延误。
第三、由于山区广大、定位不易,南投县消防局获北市警方转告张男手机基地台位置后,
有定位搜寻,但张男后来也离开原本定位的位置,警消并非毫无作为。
判决指出,家住北市的张博崴(21岁)于2011年2月27日,利用228连假和朋友相约攀登南
投县仁爱乡白姑大山两天一夜,朋友临时取消,张男独自前往,隔天下午打电话给女友,
说自己可能迷路、应可自行走出,但此后音讯全无,女友当晚见张没回宿舍,通知张家报
案。
南投县消防局协调动员直升机、搜救犬及大批人力入山搜寻51天,始终一无所获,黄姓山
友根据张男女友提供的讯息,得知张与她通话时的背景音有溪水声,加上黄在山路边发现
有折断的树枝、地上青苔也有单人踩踏痕迹,循迹在溪谷找到张蜷曲在睡袋内的遗体,溪
边石头上还留有遗书。
张男父母主张本案搜救行动未遵守《山难事故搜救作业程序》、怠于取得及利用张男手机
最后通信纪录,未积极联系同月27日前后入山者,致误判黄金72小时重点搜救区域,又没
成立前进指挥所,迟至同年3月1日中午才派员搜救,且指挥官非适当人员,没主动联系有
经验的民间救难团体、没整合搜救过程,致张男未获救而死,提告要求南投县消防局等4
公务机关连带国赔共660万余元。
台北地院一审判决指出,南投消防局未积极查访当天其他山友,错失张博崴可能在入山没
多久就迷路的讯息,而选择在登山路线终点附近搜索,又没及时掌握张的手机通联,并依
手机基地台定位缩小搜索范围,导致虚耗人力、无法及时救回张,据此判决南投县消防局
应赔张家共约267万元。
高院二审认为,消防局依法对辖区内紧急伤病者,有紧急救护义务,但山难事件的救援目
的是减少伤亡,并非完全排除人民登山可能导致生命、身体、健康受损害风险,也就是说
,人民对国家并无要求“登山零风险”的权利。
此外,二审认为,消防局当时判断搜救地点,是考量相关资讯并与协助救灾机关团体讨论
,至于调阅张博崴手机通联纪录、查访山友,并非法定应执行的搜救措施,且当时通联记
录无法精确定位张男确切位置,加上张迷途后仍继续移动,就算消防局获报立即调阅通联
纪录、查访山友,也不能免除张自甘冒险继续下切溪谷,终因体力不支、失温休克死亡的
风险。
二审更指出,张博崴当时已21岁,有判断危险的能力,却独自轻装攀登白姑大山,明知所
带口粮仅够支撑一夜,发现迷途与女友通电话后,应知留在原地或手机讯号所及之处较易
获救,但他在粮食、装备器材均已不足时,甘愿冒险移动,并非消防局紧急救护就能防止
,因此改判南投县消防局无疏失,全部免赔。(黄哲民/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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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从2011打到现在,警消也真的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