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无“登山零风险”请求权 张博崴山难国赔案免赔定谳
自由
〔记者张文川/台北报导〕中山医学大学学生张博崴7年前攀登南投白姑大山失踪,官方
搜救51天无著,但民间山友2天就找到遗体,家属质疑山难救援机制失能,诉请国赔;一
审认定南投县消防局有疏失,判赔267万元;高院二审认定张生有未注意自身安全等过失
,且人民对国家并未享有“登山零风险”的请求权,消防局已尽力搜救,并无过失,去年
12月逆转改判免赔;最高法院今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最高法院认为,消防相关规定并未规定搜救队“定时报点”的方式,搜救队此案确实有回
报搜救情形,且现场通讯不易,并非“能救援而不救援”,并未怠于执行职务,搜救人员
在考量自身安全下,已尽力积极搜寻张博崴而无所获,二审从而认定消防局无过失,并无
不当。因此,最高院认定张博崴父母上诉无理由,驳回上诉。
2011年2月27日,21岁张博崴前往攀登白姑大山,翌日下午却迷路,当时他打电话告诉女
友可自行下山,到了当晚仍无消无息,女友晚间11时21分向仁爱分队报案;南投县消防局
3月1日启动搜救,历经51天救援无功,但民间山友接手救援,2天后即找到遗体及遗书。
根据法医鉴定,张生受困7至9天后才失温脱水死亡,家属质疑救难机制失能才害死儿子,
事后向南投县消防局等5个公务单位诉请国赔660万元,一审台北地院认定南投县消防局符
合“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的国赔要件,应赔偿张家267万元,消防署等机关则获判免赔
。
但二审认定,消防局紧急救护义务,目的是对伤病者减少伤亡,并非完全排除人民登山可
能发生生命、身体、健康受损害的任何风险,“人民对国家并无享有登山零风险的请求权
”。搜救人员对山难事故发生地点的研判及如何进行搜救,有裁量权余地。本案是在3月1
日中午上山搜救,仍在案发后黄金72小时内,并非完全不作为,无法认定消防局有过失或
怠于执行职务。
高院也指出,张生独自攀登白姑大山,携带的装备与口粮却仅够使用一夜,显未注意自身
安全,他发现自己疑似迷路后曾与女友通电话,通话后却迳自离开该处,也让搜救人员更
难掌握位置,降低搜救成功率,最后贸然下切到北港溪上游溪谷,导致自己体力不支、失
温休克而死,也非消防局指挥调度过失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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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优质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