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大叔嫖少女还找征信社追到家 法官判无罪

楼主: VB6 (VB)   2018-11-10 11:21:22
大叔嫖少女还找征信社追到家 法官判无罪:目的合法
2018-11-10 09:42联合报 记者陈宏睿╱即时报导
苗栗县杨姓男子涉嫌在2015年间与未满16岁的少女性交易,遭苗栗地检署起诉,一审遭判有
罪,上诉到台中高分院时,杨急着与少女家属谈和解,因此透过征信社查到少女的户籍地,
少女父亲与杨和解后,认为杨涉嫌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提出告诉,台中地院一审合议庭认为
,杨证称曾载少女返家,且有少女脸书,透过征信社取得的是一般可得的资料来源,且杨取
得资料的目的只是为与少女谈和解,没有逾越个资法规范的范畴,判杨无罪。
判决书指出,苗栗县杨姓男子在2015年间与未满16岁的少女性交易,遭检方起诉后,一审被
判有罪,全案在2016年间上诉台中高分院,杨为了与少女及少女父亲谈和解,急欲找到少女
的户籍地,因此凭借著当时与少女性交易后,载少女返家的约略地址的印象,以及少女所提
供的脸书资讯,提供给征信社。
征信社根据杨提供的资讯找到少女的户籍地,因此杨顺利与少女父亲以250万元达成和解,
因此杨涉嫌违反儿少性交易的罪嫌,在台中高分院获判缓刑2年,全案在2016年判决确定,
少女父亲认为杨非法取得户籍地址,向检察官提出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的告诉。
杨在审理时辩称,曾载少女返家,也知道少女的脸书,因此以这两项资讯,以1.8万元的代
价,要求征信社帮忙找到少女住家地址,征信社后来就给他少女的电话跟住址,都是手抄的
,不清楚资料如何取得。
一审合议庭认为,少女已揭示自己脸书资料、所住地点大概位置等资讯,足见该个人资料,
对于杨而言,属取自于一般可得的来源,是依合法管道取得,且杨使用少女个资的目的,只
是为与少女父亲商谈和解事宜,因此杨对少女个资蒐集属于一般可得来源取得的个人资料,
难任有逾越必要范围而蒐集的行为,符合个资法第19条的规范,判杨无罪,全案可上诉。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3472332?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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