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同婚通过了,同性恋不怕通奸罪吗?

楼主: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8-11-09 00:27:10
※ 引述《hafat (善甲大魔导)》之铭言:
: 刑法上“性交”的定义规定在刑法第10条第5项:“称性交者,谓非基于正当目的所为之下
: 性侵入行为(1)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2)以性器以外
: 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 另外为顾及女对男的性交难以涵括于性侵入的概念,于是刑法第5项第1款及第2款规定
: “或使之接合”也属性交的概念。
: 所以不要再跳针了啦XD
: 会乱搞的不会想同婚
: 想同婚不会想乱搞
: A男跟B男结婚,谁去肛了谁,或谁去被谁肛,都算通奸哦!!!
: 所以肉体出轨也算出轨
: 战甲的可以闭嘴啦 ~
: 虽然,今天善甲回归甲板第一天,就体无完肤,但是我还是相信
: 与我一样的善甲一定存在,只是现在到底是多数还是少数真的让
: 我很疑惑啦............
这篇对于性交定义的说明是对的,但只说对了一半。
刑法第10条性交定义的修改,是因为修法前对于性交的定义过窄,
使得刑法第221条以下妨害性自主罪(修法前叫妨害风化罪)
仅限于男对女的性犯罪行为,而为了保护不分性别、性倾向之人的性自主权,
才将性交定义修改为女对男或女对女、男对男都有可能成立妨害性自主罪。
但是请注意,刑法第239条通奸罪并未出现“性交”这个字眼,
其条文规定是:“有配偶而与人通奸,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再根据法院的解释,通奸或相奸的奸,定义较性交更窄,
不仅限于男女,且必须是男女性器官的接合才叫“奸”;
即使是异性恋,有配偶之男女与异性施行肛交或口交也不算通奸。
这是因为,通奸罪要保护的是家庭法益,处罚的是双方合意的性行为,
(若非双方合意就构成妨害性自主了)
其中不能说的秘密其实就是要防止有非婚生子女来分遗产,
或分散通奸当事人照顾其原本家庭的能力,
所以基本上不会搞出人命的性行为就不是通奸罪要处罚的对象。
这不是对同志的优待,如同前述,通奸罪要成立,
不但必须捉奸在床,还不包括男女之间的口交或肛交;
但法院要变更见解也不是那么难,常常有见解在变更,
同婚通过后也有可能连带影响通奸定义的改变,
只是通奸罪的保护实益是不是真的存在,就是另一个值得讨论的议题了。
: ※ 引述《sherlinat (向左向右走)》之铭言:
: : 民法第 1052 条
: :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 : 二、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 这个性交是可以包含同性的?
: : 如果不算意思是说对方怎么搞另一方都不能请求离婚吗?
: : 请法律系文阻生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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