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同婚通过了,同性恋不怕通奸罪吗?

楼主: ceres1209 (台湾人爱吃黑心食品)   2018-11-09 00:16:25
※ 引述《hafat (善甲大魔导)》之铭言:
: 刑法上“性交”的定义规定在刑法第10条第5项:“称性交者,谓非基于正当目的所为之下
: 性侵入行为(1)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2)以性器以外
: 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 另外为顾及女对男的性交难以涵括于性侵入的概念,于是刑法第5项第1款及第2款规定
: “或使之接合”也属性交的概念。
: 所以不要再跳针了啦XD
: 会乱搞的不会想同婚
: 想同婚不会想乱搞
: A男跟B男结婚,谁去肛了谁,或谁去被谁肛,都算通奸哦!!!
: 所以肉体出轨也算出轨
: 战甲的可以闭嘴啦 ~
按所谓“通奸”,系指婚姻关系外男女双方合意之奸淫行为
,又所谓奸淫行为,则须达男女性交程度始足当之,刑法第
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系以刑罚手段限制有配偶之人与第三人间
之性行为自由(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五五四号解释参照)。
是纵令查获时被告二人共处一室,或有何违反男女正常友谊
之交往现象,倘若仍乏积极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二人于检察官
所指时地确已进行性交行为,即不能为有罪之认定。又刑法
第十条第五项称性交者,经八十八年、九十四年修正系指非
基于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1.以性器进入他人之
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2.以性器以外之其
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惟刑法此项修正,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并未同时修正构
成要件,是依实务通说见解,口交行为仍不构成通奸罪之要
件,亦即,本罪之构成要件须有性交结合行为始能成立,合
先叙明”,台湾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60号刑事判决可
资参照,判决写的很清楚了,通奸罪行于“奸淫行为”的定
义和刑法第10条性交的定义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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