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家事判决
107年度婚字第572号
只节录双方对话部分
男:我想我们离婚好了…可以过妳想要的生活;我想我果然比较适合单身
,不适合给人幸福;事实我错了,我不该害你。
女:害我啥?所以你根本没有想过要生小孩吗?
男:不是,对我而已没想过
女:看不懂你的意思
男:是没有很想,如果知道走到这一步,当初也许就该离开,也不会两败俱伤
,我们不该相遇对吧;妳知道为什么我对妳没有很大性趣吗…过去妳…还堕胎2次,
妳知道我承受多大压力,随妳怎么说;我知道,也许我们分开比较好…
爱已经淡了,找不回来…就维持这样一段时间,让静静的,我会再找时间
让我们划下句点…我们分开吧,去找属于妳的世界,我也不想再自欺欺人了,
只能说我们没缘;我们之间愈来愈不谅解彼此,也不明白彼此之间到底怎么了,
只能继续在那纠缠与痛苦,这也不﹝是﹞我要的,我觉得我真的该放下了,
就让我们把离婚订在5月18号,在这之前妳在妈那边,办理离婚之前我不会再打扰妳了
,我们没有对错,好好收场。
男生之前也已经签过离婚协议书,但是女方要去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时
男方却不到场,不敢面对现实
因此,女方以民法第1052条第2 项“有第1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诉请离婚
法官自然判准。
以下开放酸民对女方开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