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这个政府很懒

楼主: donaldlien (同天内只计一次)   2018-11-07 21:31:45
  文长,不喜勿入。乱嘘者支持的候选人会落选。
  先说结论,这个政府很懒,连公司行号何时开始适用劳基法都懒得查。
  事情是这样子的。从2005年7月1日起,所有新投入职场工作的劳工,都适用劳工
退休金条例,也就是俗称的“劳退新制”,有新制就有旧制,这个“劳退新制”与旧
制最大的不同,在于每个劳工都有自己的“个人退休金专户”。雇主必须按月提缴“
不低于其每月工资6%劳工退休金”,储存于劳保局设立之劳工退休金个人专户。
  与劳退旧制相较,劳退旧制也有退休金,规定于劳基法之内,劳基法规定劳工何
时可以自请退休(第53条),规定可以领退休金(第55条),看似可退休可领钱,但
是同法第57条却规定“劳工工作年资以服务同一事业者为限”,所以啦!这就是“退
休金看得到领不到”的原因,试想,劳基法规定的退休条件如此严苛(工作十五年以
上年满五十五岁者、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工作十年以上年满六十岁者),最短要10
年、最长要25年,一旦换了工作,一切归零。换工作不是常有的事吗?而且中小企业
平均寿命一说七年一说十三年,就算运气好公司长寿,而自己也熬到了这么多年,快
到退休年纪,雇主软硬兼施把员工逼走,就省一笔退休金,所以劳退旧制是相当有利
于资方的。
  所以劳退新制是相当符合劳方利益的制度,不论在哪里上班,雇主就要提拨退休
金到劳工“个人”的户头,退休金可以累积带着走,不因劳工转换工作或事业单位关
厂、歇业而受影响,专户所有权属于劳工。其实劳退旧制也是有专户的,只是这个专
户所以权属于公司,公司要成立一个“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来管理这笔退休
金。新制的专户属于个人,旧制的专户属于公司(的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
  在劳退新制上路前,有段期间是可以让劳工选择参加新制或旧制。我知道有些公
司为了省事,就先行年资结算,把该付给员工的钱先付出去,名为“年资结算金”,
然后后面的退休金制度,就依照劳退新制来进行,这样的好处是“省事”,管理单位
不用费事同时管理两套退休制度。对员工而言,也是好事,因为先领先赢,不用担心
哪天公司倒了、公司来阴的手段赶走自己。
  但还是有劳工会选择旧制,因为新制旧制的退休金计算方式不同,劳工可以自愿
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制度。本公司有位资深劳工,因为觉得自己一定不会失业,就选了
旧制。我要先说,这是劳工的权利,尤其这位资深劳工与雇主有着亲戚关系的时候,
我也可以理解劳工觉得自己一定不会失业的道理。但就算不会失业,那也不保证可以
顺利工作到自请退休之时,我真的只是就事论事。根据前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七十六年
十月八日台劳动字第五○一二号函释“劳工在职期间因普通事故突然死亡,如其已符
合自请退休条件,雇主仍宜发给退休金,惟其可领之抚卹金优于退休金时得择领抚卹
金。”
  然而,为了这位劳工的选择,让公司非常麻烦。如果选择的是新制,劳保局每月
会按照投保薪资,寄来6%的缴款单,事业单位只要去缴就好。缴的钱就进入每位劳工
个人户头,劳工也可以用自然人凭证上劳保局的【e化服务系统】-【个人网络申报及
查询作业】查到每月新增的退休金以及总额。
  如果是旧制,公司就要先搞一份 XXX有限公司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组织章
程,弄一张XXX有限公司劳工退休办法,开一个XXX有限公司设立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
委员会,选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干事,里面还要有超过 2/3的劳方委员
,开完会以后写一张会议记录,附上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设立申请书,刻一个
XXX 有限公司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印章,寄到县市政府请县市政府核备。非常
麻烦,不过话说在前头,这都是法律规定,身为安善良民,全力支援政府政策,这绝
不是在抱怨政府,这是在抱怨那位资深员工。当然了,政府还是有善意地提醒,如果
没开户、不提拨,会罚2到30万。
  县市政府花五天就回文同意核备了,这么一来,公司在台湾银行就会有一个专户
,公司每月提拨劳工每月薪资总额 2%到15%到这个专户之内,也就是说,公司不仅每
月要缴新制的费用,还要缴旧制的费用。至此我完全可以理解那些守法、善待员工的
企业,为何愿意在劳工尚未退休前就拿钱出来付年资结算金,因为实在是太麻烦了。
  奉公守法缴了几年的钱进入专户以后,资深劳工合于退休条件了,工作十五年以
上年满五十五岁,所以同样是劳基法的规定,第56条说,要是隔年有劳工符合退休条
件(不管实际上退不退休喔),但是专户的钱不够让他在隔年退休领的话,公司要在
隔年的三月底前一次补足差额。以本公司的状况来说,要补足 150万左右,当然,我
们是良民,全力支持政府政策,当然也补提差额了。也是当然的,政府还是很善意地
提醒,如果没补提差额,会罚 9到45万。罚钱是罚那些刁民的,我们这种顺民,根本
不会被罚到嘛!
  当然,不管劳工实际上退不退,政府要求雇主补提差额是有道理的。因为一来雇
主不一定知道劳工何时想退休,明明今年说还要多做几年,结果明年突然要带孙子,
世事难料。当然,只要合于退休条件,劳工本来就可以自请退休,要是要退了,发现
雇主最近现金不太够,那不是很尴尬?二来,一旦补提差额进入专户,就必须真有劳
工退休才能把钱领出来,而且是以退休劳工的名义的支票,雇主是不能任意拿来周转
的。
  台湾有这么多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根据2018年中小企业白皮书,2017年台
湾有 143万7,616家中小企业 ,占全体企业97.70%,就业人数达890万4千人,占全体
就业人数78.44%。按照劳基法的规定,只要有一个员工选择旧制,管你是三人还是五
十人的公司,公司就要成立一个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政府只要认真发函提醒
企业这件事,并且顺便提醒会罚钱这件事,中小企业就算再小,还是会民不与官斗,
费时费事成立了,这完全是看地方政府对于这件事情的力道,政府推越大力,企业越
会感受到政府是当真的,进而达到保护劳工的目标。根据2017年的资料,选择旧制及
保留旧制之劳工人数有 106.2万人,随便一个人退休领不到退休金,就会成为一个安
老问题。
  如果只是按月提拨劳工每月薪资总额的 2%到15%,那倒容易,问题在于当要补提
差额的时候,问题来了,第一个问题在于“这是一大笔钱,公司拿不出来怎么办?”
或许乡民会说,当年只要乖乖成立专户,按月提拨,就不会有这种一次拿一笔的痛,
因为现在要补提差额若拿不出来,那劳工要退休时,雇主还是一样拿不出来。所以现
在强力要求企业开设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是有意义的。当政府是政府的时候
,政府用力推行开设专户;当政府是雇主的时候,政府就推拖拉了,这在我下一篇【
这个政府很坏】会提到。
  当要补提退休金的差额的时候,会面临第二个问题,问题在于公司不知道“何时
开始适用劳基法?”因为退休条件、退休金算法是规定在劳基法之内,所以公司行号
必须适用劳基法,劳工的年资才得以累积,如果不适用劳基法,那年资就无法累积。
乡民可能会想,“何时开始适用劳基法”哪会是个问题?劳基法通过就适用,不然要
劳基法作啥?错了,“按劳动基准法规定,一切劳雇关系均应适用劳动基准法。但因
经营型态、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适用本法确有窒碍难行者,并经本部指定公告
之行业或工作者,不适用之。”所以当1984年劳基法施行后,不是每个行业都适用的
,根据劳动部网站的资料,从施行后,共扩大适用了25次,最近一次是“农田水利会
适用劳动基准法,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生效。”泥侃侃,居然还有劳工
迄今尚未受劳基法保障啊!
  既然劳基法有适用时间的先后,进而影响到劳工年资的计算,那何时适用劳基法
就很重要了。以一位已经可以退休的1961年1月1日出生的劳工而言,他若在劳基法施
行的1984年就上班,月平均工资为45,800元来算,若他身处1984年就适用的行业,他
预估退休金为206.1万元,若身处农民团体(不包括农田水利会,2015.1.1 适用),
那他的退休金只有45.8万元,这是根据“预估次一年度所需劳工退休准备金试算”网
站算出来的,所以劳基法适用时间,绝对影响退休金数字,所以何时适用,非常重要

  你可能想,各行各业不是很明显吗?怎么会不知道自己公司何时适用?问题就在
于,公司常常不是只作一种生意,以开设独立书店“侦探书屋”的“杯杯文创伙伴股
份有限公司”来说好了,其营业项目从电影片制作业、到图书出版、到玩具制造都有
,那究竟是要依1984年就适用的出版业、还是依1992年时扩大适用“指定电影片制作
业等适用劳动基准法”来算?
  立法诸公与万能政府已经想到了,自以为想得很圆满,劳动部说“事业单位应否
适用劳动基准法,依该法第3条及其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其事业之认定,依中华民国
行业标准分类规定之场所单位之主要经济活动为其分类基础。事业单位从事多种性质
不同之经济活动时,按其产值(或营业额)最多者认定其行业,若产值(或营业额)
相同者,按其员工人数或资产设备较多者认定之。故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劳动基准法应
就其主要经济活动判断之”,白话文就是,你哪个项目产值(或营业额)多,就算哪
个,要是好死不死一样多,那看哪个项目员工多或资产多。
  问题又来了,我台湾鲷总是想比较多,公司若从事 A、B两种产业,A适用劳基法
、B 不适用劳基法,但营业额是今年A多、明年B多,难道我今年适用劳基法、明年不
适用劳基法?可以这样跳来跳去吗?或是 A、B两种产业营业额一样多,但是A产业员
工多、 B产业资产设备多,那要怎么认定?要是自己认定不适用劳基法、或是晚适用
劳基法,因而没计算劳工年资、或是少计算劳工年资,这样政府要是祭出罚款,那公
司不就百口莫辩?要知道,民众有知法的义务嘛!
  所以我自以为很聪明,我发信去问政府,还把公司资料名字、统一编号附上,我
相信大有为的政府一定可以明察秋毫,明确地指出本公司是何时适用劳基法的。为何
我这样想?因为理论上政府是一体的,财政部的财税资料与劳动部的劳保资料、卫福
部的健保资料都会流通,你今年12个月的薪水加年终报税以后,报给国税局,劳保局
会把资料拿来,把(12个月的薪水+年终)/12以后,说公司低报劳保薪资。所以,要
查的话,政府什么资料都有。
  结果这个政府真很懒,要是我说XX市政府,怕有人说我针对性太强;要是我说整
个政府,又怕人说我开地图炮,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真是动辄得咎。我的前言好长、
废话好多,到这边才总算写到结论。我写给劳动部,还附上公司的变更登记表,我说
:“请问部长,为因应试算劳工旧制退休金需求,附加档案为本公司资料,请告诉我
本公司何时适用劳基法,请明确告知是何年何月何日,切莫叫我直接看贵部公告,就
是看不懂才问。请大部回复。”
  劳动部回“查事业单位应否适用劳动基准法,依该法第3条及其施行细则第3条规
定,其事业之认定,依中华民国行业标准分类规定之场所单位之主要经济活动为其分
类基础。事业单位从事多种性质不同之经济活动时,按其产值(或营业额)最多者认
定其行业,若产值(或营业额)相同者,按其员工人数或资产设备较多者认定之。故
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劳动基准法应就其主要经济活动判断之。又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基准
法如有疑义,应由当地主管机关查明该事业单位之前述各种资料后,迳行认定之。所
询XXX有限公司适用劳动基准法时点疑义,已函转XX市政府妥处并回复您(劳动条1字
第107XXXXX号函)。”
  白话文就是,如果你不知道何时适用劳基法,我叫XX市政府查好以后回你。所以
我就静候XX市政府的回复,结果,XX市政府的“查明该事业单位之前述各种资料”,
就是发文给公司,先引用一大堆函释以后,要公司“说明贵公司所从事主要经济活动
为何?是否属制造业、批发业、汽机车零售业、国际贸易业或其他业别?何者产值(
或营业额)最多?并详述其员工人数或资产设备?”我收到文以后,就存查(保留以
备查考)了。迄今XX市政府也没来关心过我为何不回复他。
  我在公司当然知道公司主要营运项目为何,但就是觉得有疑问、怕不保险才要写
信去问,结果写信询问的结果,与我早就知道的事情一样,那要你何用?政府真的很
懒,就这件事而言,经手的公务员也很懒。政府不明确告诉我就算了,反正公司按规
定有足额提拨旧制退休金,也不怕劳工要退休没钱可领。
  但是从这件事后我发现,政府根本就不知道每一个事业单位应该要提拨多少退休
金嘛!政府连事业单位何时该适用劳基法,都没有一个明确可稽的数据库在,各地方
政府的劳工行政主管机关要如何稽查?上等雇主,开设专户并提拨足额退休金;中等
雇主,开设专户,退休金尚未补足;下等雇主,连专户都没有。
  根据监察院 2017年6月7日公布的“劳工退休准备金提拨违失案-调查报告”中,
2017年2月底仍有51家未完成开户,其中台中市及嘉义县各17家、台南市7家、彰化县
及云林县各4家、桃园市及新竹县各1家。监察院觉得“惟劳动部怠于督促上开地方政
府积极查处”。此51家实为下等雇主。
  中等雇主,开设专户,退休金尚未补足。同样是根据上述监察院调查报告,2016
年底,有 8,407家未依法补足差额,未拨补金额总计高达313.77亿余元,然地方政府
仅裁罚46件,其中居然有11个地方政府一家事业单位都没有罚,报告中只列了某些大
户,如嘉义县( 263家违法)、云林县(206家违法)、彰化县(176家违法)、新竹
市( 128家违法)等。有些有罚但是罚太少家,如台南市(1,370家违法)裁罚1家,
桃园市( 783家违法)及高雄市(计536家违法)则仅各裁罚2家。更可恶的是,除连
江县之外,其余21县市都拿了劳动部的钱来补助查核人力,结果你钱拿了、查核了、
不罚钱,拿这钱心不心虚啊?
  依我询问何时适用劳基法的经验,我非常怀疑2016年底,只有8,407 家未依法补
足差额吗?监察院问劳动部、劳动部者地方政府统计,迄2016年底,“已发函催缴,
请其陈述意见者共 77,144家”然后“仍尚有8,407家未依法补足差额,未拨补金额总
计高达313.77亿余元”,所以就此看来,共有68,737家已经补足差额了。
  我根本不相信。因为根据“预估次一年度所需劳工退休准备金试算”网站,试算
需要提拨的退休金,需要 a) 适用劳基法日期、b) 劳工出生年月日、c) 劳工到职日
期、 d) 劳工月平均工资。而这些资料,地方政府通通都没有。所以地方政府根本就
不知道这些事业单位实际上需要提拨的是多少钱。我上面几段举了一个例子,一个人
的金额就是45.8万到206.1万元的差别。
  可是政府能不能算个大概?谁有资料?当然可以、劳保局有。我在帮辛苦的劳保
局揽事来做。农委会自己不发老农津贴,丢给劳保局发;内政部不发敬老津贴、丢给
劳保局发;有了国民年金法以后,内政部还是不自己办,丢给劳保局办;以前的劳委
会不办积欠工资垫偿,丢给劳保局办。劳保局曾经有个“受托业务处”专门来办这个
各部会丢过来(非属劳工保险)的业务。
  劳保局有全台湾的劳保资料,设一些条件就可以捞出来那些事业单位需要足额提
拨旧制退休金。2005年7月1日前已经成立的公司行号、在同一投保单位投保二十五年
以上者、在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十五年以上且年满五十五岁者、在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十
年以上且年满六十岁者。从严计算的话,把 a) 1984年当成适用劳基法日期、b)劳保
局一定有劳工出生年月日、c) 以加保日期当成到职日期、d) 把这些劳工的最近六个
月的投保薪资当成劳工月平均工资。这样就算得出大概的数目。如果劳保局的系统里
有注记劳工在劳退新制上路前,是选择参加新制或旧制,这资料会更精准。
  这样的资料就可以提供县市政府在查核时,对照手边资料与企业提供资料是否符
合,若有出入,可以请企业说明。两手空空请事业单位提供资料,却连事业单位何时
适用劳基法都搞不清楚,拿什么资料去达成监察院所谓的“积极查处”呢?
有政府回函的部落格版http://lueren.pixnet.net/blog/post/3259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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