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同志婚姻公投问题чОдОг

楼主: pinhanpaul (没风度到极点的病)   2018-11-06 03:35:42
原PO说:总之我想知道的是专法民法的修法成本
这个齁,既然释宪意旨直指民法第972条、第973条、第980条及第982条牴触宪法
最省成本的就是直接增订一条第972条之1
规定说:“第972条、第973条、第980条及第982条之规定,于同性婚姻准用之。”
或是:“关于本法婚姻章及父母子女章之规定,于同性婚姻准用之。”
这样就好啦
剩下的就是具体操作的问题
看到夫妻就自动变成夫夫、妻妻啊
很多法律都这样准用啊,看到名词就自动取代了啦
谁还在一个一个规定啊
不然公司法证交法那些每个都要规定是要写到死喔
能准用就准用啊
立一条法律效果准用,超省成本的啊
草案总说明我看连一张A4纸都不会超过吧
但这样就会有人KEY肚烂了啊
说:为什么我们用的条文多一个“之一”?!
  为什么不把那四条/有关的部分都改掉?
  把同性婚姻规定在民法的什么碗糕之一条,是不是搞专用规定?摆明74?出来面对
  你捐多少啦?
原PO我跟你说最省成本的不一定最好啦
免钱的最贵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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