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gDwinsch ()》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中央社
: 2.完整新闻标题:
: 劳检时要告知工会 劳动部:只指企业工会
: 3.完整新闻内文:
: (中央社记者余晓涵台北13日电)劳动部日前做出函释认定,劳动检查法中所提的“工会
: ”指的是企业工会,因此劳检时要告知的工会也只有企业工会,职业工会或产业工会则应
: 属于陪鉴专家。劳团则认为,此函释伤害劳工权益。
: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1809130156.aspx
劳检的部分我想我有点资格说一下。
我身为企业工会的理事长至今约七个月,至少参加了七次劳检,分别是劳检
处与劳动局的劳检,平均大概一个月一次劳检,一次劳检时间视案件复杂度
,因为这会涉及到人事室及相关单位调卷所需时间,因此平均大概是两个小
时左右。
当初在本事业体中已经有一个企业工会,但是理事长几乎是摆烂不做事,做
了超过连任的任期还是无法改选,每年的会员大会、每三个月的理监事会都
没在召开,但是在劳资会议上,资方常常都可以拿着工会已经同意的函覆堵
身为劳资会议劳方代表的嘴;当时原本是要号召大家加入产业工会再回头与
资方协商,但这个号召除了被资方主席说这是引外部工会介入事业体,也因
为大家加入产业工会意愿不高,最后决定冲撞现有企业工会改选,然后就这
样冲撞成功,从一个半死不活的工会,变成了一个重获新生的婴儿时期工会
(因为所有干部都在重新学习中,包括我自己)!
对于劳动部这个函释,就我的观点来说,其实可以说赞成也可以说不赞成,
赞成的原因是产业工会或职业工会是许多事业体相同产业或职业之人员所组
成,劳检的资料都是内部人员的个人资料,因此让其他事业体的人员看到内
部人员个资似有不妥(因为劳检不能透露检举人,所以清查范围广泛);不赞
成的原因是,团体协约法规定:
第 6 条
劳资双方应本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团体协约之协商;对于他方所提团体协
约之协商,无正当理由者,不得拒绝。
劳资之一方于有协商资格之他方提出协商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为无正当
理由:
一、对于他方提出合理适当之协商内容、时间、地点及进行方式,拒绝进
行协商。
二、未于六十日内针对协商书面通知提出对应方案,并进行协商。
三、拒绝提供进行协商所必要之资料。
依前项所定有协商资格之劳方,指下列工会:
一、企业工会。
二、会员受雇于协商他方之人数,逾其所雇用劳工人数二分之一之产业工
会。
三、会员受雇于协商他方之人数,逾其所雇用具同类职业技能劳工人数二
分之一之职业工会或综合性工会。
四、不符合前三款规定之数工会,所属会员受雇于协商他方之人数合计逾
其所雇用劳工人数二分之一。
五、经依劳资争议处理法规定裁决认定之工会。
劳方有二个以上之工会,或资方有二个以上之雇主或雇主团体提出团体协
约之协商时,他方得要求推选协商代表;无法产生协商代表时,依会员人
数比例分配产生。
劳资双方进行团体协约之协商期间逾六个月,并经劳资争议处理法之裁决
认定有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之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者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于考量劳资双方当事人利益及签订团体协约
之可能性后,得依职权交付仲裁。但劳资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