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结婚是天赋人权?

楼主: todao (心里有数)   2018-11-04 00:31:19
结婚哪里是什么基本人权?结婚只是一种文化。
你看,光我们台湾人结婚就跟中东人结婚不同了,他们可以一次娶好几个老婆,台湾有这
种结婚文化吗?有这种配合一夫多妻文化的法律存在吗?
台湾敢这样重婚,刑法马上就找上你了,最重可判到五年。
所以结婚不但不是什么基本人权,而且现行法律所规范的婚姻制度,就是建立在异性恋婚
姻文化之上的。
这就是为什么整部民法的婚姻都是以一夫一妻制作为前提,这就是标准的异性恋婚姻文化
的法制化。
所以台湾的同志若以“婚姻是天赋人权”作为理由要求修改现行民法,是根本说不通的。
台湾哪来的同性恋结婚文化啊?同性恋哪来的结婚传统啊?
随便举一个例子,民法第1000条(懒得看可跳过):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书面约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并向户政机关登记。冠姓之
一方得随时回复其本姓。但于同一婚姻关系存续中以一次为限”
为什么会有这一条?因为过去女性在社会上是男人的附属品,所以结婚后要冠夫姓,这条
法律就是随时代而改变,为提高女性地位而作出的修正结果。
所以这规定关同性恋什么事?同性恋谁在跟你冠配偶的姓?根本没必要啊。
又刑法的通奸罪,以台湾同性恋的性开放文化来说,也根本超容易触法吧?
有的同性恋甚至主张可以跟多人结婚,这ok啊,所以应该要立专法规范才对,而不是要求
民法为了同性恋而全部大修。
同婚本来就应该另立特别法来规范最好,不需/该去动到民法,这是立法技术的问题。
就像公务人员的任用是依《公务人员任用法》,同时关于警察、关务、司法、外交领事等
特种公务人员的任用,一样是另立特别法处理。
所以才会有《警察人员人事条例》、《驻外外交领事人员任用条例》、《关务人员人事条
例》、《司法人员人事条例》这些特别法来规范特殊公务人员的任用资格及程序。
若按某些同志的逻辑,难道这又是歧视警察、司法官、外交官了?
拜托,民法作为社会上多数异性恋婚姻的母法,用一男一女来立法最合适,不要去动它。
我支持针对同志的文化,另立同婚专法来保障同志婚姻权益,让异性恋跟同性恋和平共处
,互不干扰,互相尊重,无论从法律或文化面都该这么做。
某些人真的不要再用那种“同志有收养小孩的权利”这类“同志独大”的思维来看世界了
,收养议题的主角从来就是“孩子的最佳利益”而不是“同志的最佳利益”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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